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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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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槓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着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着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四角星花,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時,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圖: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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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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