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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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法〔2015〕10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部署,進一步推進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確保改革於法有據。現將《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4月24日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編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部署,現就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提出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則和改革目標[編輯]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改革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

(二)堅持依法有序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應當於法有據,改革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時上升為法律,確保改革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進。

(三)堅持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探索相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的原則性問題,也涉及一些司法實務中的操作性問題,要堅持在中央頂層設計的框架內,鼓勵地方積極探索,總結經驗。

(四)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鑑域外經驗相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國國情,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也要吸收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

二、主要內容[編輯]

(一)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都具備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以及不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意思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增加選任的廣泛性和隨機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機制,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製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冊,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於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對於可以實行陪審制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

(三)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合理界定並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充分發揚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四)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改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現象,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防止「駐庭陪審、編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權利和效果。

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安排人民陪審員閱卷,為人民陪審員查閱案卷、參加審判活動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利,經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有權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在庭審中直接發問、開展調解工作等。

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序。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應當寫入合議筆錄,規範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發表意見順序和表決程序,保障人民陪審員評議時充分發表意見,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筆錄和裁判文書籤名確認制度。

(五)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開展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

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並對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據資格、證據證明力、訴訟程序等問題及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如果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認為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對事實的認定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由審判委員會討論。

(六)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

建立人民陪審員職責豁免機制,因年齡、職業、生活、疾病等因素導致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存在明顯困難的可以免除其陪審義務。

公民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陪審職責。建立對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懲戒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

(七)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清單。

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

人民法院及各相關單位應當為人民陪審員履職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和改進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履職積極性,提高履職實效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僱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三、方案實施[編輯]

(一)立法機關授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4月授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原則上二年,最低不少於一年。

(二)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研究制定試點實施方案,並選擇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

(三)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經驗,全面評估改革方案的實際效果,積極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

四、組織保障[編輯]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負責,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等部門積極配合。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改革工作,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人財物等保障力度,有力推進改革工作順利開展。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情況的跟蹤和指導,認真研究改革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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