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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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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大理寺每有詳斷刑獄案牘,準律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又稱準格詳獄,一切取最後敕為定,後敕合破前格。今後凡有刑獄,先引律令格式有無正言語,然後詳檢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外又無正條,即比附定刑。先自後敕為比,事實無疑,方得定罪。或慮律令難明,錄奏取裁,仍當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隱法文狀在案,本斷官祗據僭狀書法定罪,不得輒使文章及有徵引,刑部詳覆官法直官亦準此。兼自此御史台大理寺準推斷刑獄之際,刑法官及諸朝臣,不得以見所推斷人罪名,合使條格,奏請改易,刑法中或有不便於事者,任其奏聞。餘依李延範所奏。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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