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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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財會〔2006〕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07年6月11日(不含本日)
政府補助 (2017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第三條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債務豁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編輯]

第五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六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七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餘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二)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披露[編輯]

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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