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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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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財會〔2006〕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4年7月1日(不含本日)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2014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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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本準則未予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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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合併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併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併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併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確定的合併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四條 除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五)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

第三章 後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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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將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範圍。

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第六條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是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七條 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八條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十三條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九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十一條 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額外損失的情況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淨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二條 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適當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第十三條 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其他按照本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十六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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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投資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的合計金額。

(三)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

(四)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五)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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