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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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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財會〔2006〕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至今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017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徵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二)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三)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徵的工具。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併中合併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六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併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編輯]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 和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 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併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編輯]

第二十條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徵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係;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準則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後,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編輯]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 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 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 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編輯]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第十六條 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 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

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編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 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採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第四十七條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採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編輯]

第五十條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

第五十一條 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一)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二)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採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淨敞口的公允價值。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採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四)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金額;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第五十二條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採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一)採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儘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匯匯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儘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二)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採用的估值技術,並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採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採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採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第五十三條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取得日或發行日的市場情況和當前市場情況,或其他類似債務工具(即有類似的剩餘期限、現金流量模式、標價幣種、信用風險、擔保和利率基礎等)的當前市場利率確定。

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適用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後沒有改變的,可使用基準利率估計當前市場利率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後發生改變的,應當參考類似債務工具的當前價格或利率,並考慮金融工具之間的差異調整,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

第五十四條 企業採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應當使用合同條 款和特徵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場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金融工具的條 款和特徵,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質量、合同規定採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餘期間、支付本金的剩餘期間以及支付時採用的貨幣等。

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

第五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一)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

(二)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地確定。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編輯]

第五十六條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條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條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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