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政策的應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所得稅影響,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第二章 會計政策[編輯]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五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餘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併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編輯]

第八條 企業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於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後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

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第九條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第十條 企業難以對某項變更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將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編輯]

第十一條 前期差錯,是指由於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並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條 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餘額也應當一併調整,也可以採用未來適用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

第五章 披露[編輯]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會計政策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

(二)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三)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的時點、具體應用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會計估計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原因。

(二)會計估計變更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三)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披露這一事實和原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前期差錯更正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錯的性質。

(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更正金額。

(三)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對前期差錯開始進行更正的時點、具體更正情況。

第十八條 在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重複披露在以前期間的附註中已披露的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信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