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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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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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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是指企業第一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第三條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後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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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

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除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

第五條 對於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並調整留存收益,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沖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並以沖銷貸方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第六條 對於有確鑿證據表明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首次執行日可以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當增加該項資產成本,並確認相應的負債;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耗)調整留存收益。

第八條 對於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計劃,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九條 對於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所形成的投資,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條 對於可行權日在首次執行日或之後的股份支付,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按照權益工具、其他方服務或承擔的以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將應計入首次執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費用金額調整留存收益,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首次執行日之前可行權的股份支付,不應追溯調整。

第十一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將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確認為負債,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進行追溯調整,並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條 除下列項目外,對於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併不應追溯調整:

(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原已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當全額沖銷,並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屬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應當將商譽在首次執行日的攤余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不再進行攤銷。

(二)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併,合併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併成本進行調整的,如果首次執行日預計未

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對合併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該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

(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應當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並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二)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改按實際利率法,在隨後的會計期間採用攤余成本計量。

第十五條 對於在首次執行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並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條 對於未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或已按成本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同時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條 對於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於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和權益成份分拆,但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首次執行日,對於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運用條件的套期保值,應當終止採用原套期會計方法,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資產,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面價值。

第三章 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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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首次執行日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規定,編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註。

對外提供合併財務報表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

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項目金額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首份年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上年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年度比較數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對於原未納入合併範圍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對於原已納入合併範圍但按照該準則規定不應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不應將該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上年度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列示的少數股東權益,應當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在所有者權益類列示。

應當列示每股收益的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和列示。

應當披露分部信息的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上年度關於分部的信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的規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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