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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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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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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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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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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併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後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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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淨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覆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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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淨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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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於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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