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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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財會〔2006〕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併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

第二章 確認[編輯]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 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後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章 初始計量[編輯]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併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確定。

第四章 後續計量[編輯]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於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並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條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覆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覆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置和報廢[編輯]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六章 披露[編輯]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註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餘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於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當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開發支出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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