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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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工程項目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成本,防範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工程項目,是指企業自行或者委託其他單位所進行的建造、安裝工程。

第三條 企業工程項目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立項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於形式,決策不當,盲目上馬,可能導致難以實現預期效益或項目失敗。

(二)項目招標暗箱操作,存在商業賄賂,可能導致中標人實質上難以承擔工程項目、中標價格失實及相關人員涉案。

(三)工程造價信息不對稱,技術方案不落實,概預算脫離實際,可能導致項目投資失控。

(四)工程物資質次價高,工程監理不到位,項目資金不落實,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進度延遲或中斷。

(五)竣工驗收不規範,最終把關不嚴,可能導致工程交付使用後存在重大隱患。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項目各項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規範工程立項、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可行性研究與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審計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強化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控,確保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和資金安全。

第二章 工程立項[編輯]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歸口管理工程項目,根據發展戰略和年度投資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開展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依據、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建設地點、投資估算、資金籌措、項目進度安排、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估計、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市場預測,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外部配套建設,環境保護,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節能、節水,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經濟、社會效益,項目建設周期及進度安排,招投標法規定的相關內容等。

企業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有關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企業應當組織規劃、工程、技術、財會、法律等部門的專家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項目投資方案、投資規模、資金籌措、生產規模、投資效益、布局選址、技術、安全、設備、環境保護等方面,核實相關資料的來源和取得途徑是否真實、可靠和完整。企業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從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專業機構不得再從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工程項目進行決策,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重大工程項目的立項,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集體審議批准。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參與項目決策。

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工程項目決策失誤應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立項後、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許可。

第三章 工程招標[編輯]

第九條 企業的工程項目一般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

在選擇承包單位時,企業可以將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項目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不得違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招標設計計劃,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為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招投標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企業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需要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應當嚴格保密。

在確定中標人前,企業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組織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企業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擇優選擇中標候選人。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企業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章 工程造價[編輯]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明確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核批准,確保概預算科學合理。

企業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向招標確定的設計單位提供詳細的設計要求和基礎資料,進行有效的技術、經濟交流。

初步設計應當在技術、經濟交流的基礎上,採用先進的設計管理實務技術,進行多方案比選。

施工圖設計深度及圖紙交付進度應當符合項目要求,防止因設計深度不足、設計缺陷,造成施工組織、工期、工程質量、投資失控以及生產運行成本過高等問題。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設計單位應當提供全面、及時的現場服務。因過失造成設計變更的,應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編制的概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編制依據、項目內容、工程量的計算、定額套用等是否真實、完整和準確。

工程項目概預算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工程建設[編輯]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監控,實行嚴格的概預算管理,切實做到及時備料,科學施工,保障資金,落實責任,確保工程項目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九條 按照合同約定,企業自行採購工程物資的,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等相關指引的規定,組織工程物資採購、驗收和付款;由承包單位採購工程物資的,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確保工程物資採購符合設計標準和合同要求。嚴禁不合格工程物資投入工程項目建設。

重大設備和大宗材料的採購應當根據有關招標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實行嚴格的工程監理制度,委託經過招標確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工期、進度、安全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承包單位改正;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企業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未經工程監理人員簽字,工程物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撥付工程價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承包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根據合同約定,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得無故拖欠。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工程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

重大的項目變更應當按照項目決策和概預算控制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應當提供完整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並對工程變更價款的支付進行嚴格審核。

第六章 工程驗收[編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收到承包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決算,開展竣工決算審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組織審核竣工決算,重點審查決算依據是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決算編制是否正確。

企業應當加強竣工決算審計,未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項目檔案。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工項目後評估制度,重點評價工程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和項目投資效益等,並以此作為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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