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2號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2號——擔保業務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擔保業務管理,防範擔保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擔保,是指企業作為擔保人按照公平、自願、互利的原則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協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辦理擔保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對擔保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調查不深,審批不嚴或越權審批,可能導致企業擔保決策失誤或遭受欺詐。
(二)對被擔保人出現財務困難或經營陷入困境等狀況監控不力,應對措施不當,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三)擔保過程中存在舞弊行為,可能導致經辦審批等相關人員涉案或企業利益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擔保業務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明確擔保的對象、範圍、方式、條件、程序、擔保限額和禁止擔保等事項,規範調查評估、審核批准、擔保執行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辦理擔保業務,定期檢查擔保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切實防範擔保業務風險。
第二章 調查評估與審批
[編輯]第五條 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辦理擔保業務,對擔保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出具書面報告。企業也可委託中介機構對擔保業務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企業在對擔保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擔保政策等相關要求。
(二)擔保申請人的資信狀況,一般包括: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業前景等。
(三)擔保申請人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狀況及其權利歸屬。
(四)企業要求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還應當對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
第六條 企業對擔保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擔保:
(一)擔保項目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擔保政策的。
(二)已進入重組、託管、兼併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三)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的。
(四)與其他企業存在較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
(五)與本企業已經發生過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或不能及時足額交納擔保費用的。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擔保授權和審批制度,規定擔保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權限審批。重大擔保業務,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經辦人員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員的批准意見辦理擔保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權限審批的擔保業務,經辦人員應當拒絕辦理。
第八條 企業應當採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子公司擔保業務的統一監控。企業內設機構未經授權不得辦理擔保業務。
企業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與關聯方存在經濟利益或近親屬關係的有關人員在評估與審批環節應當迴避。
對境外企業進行擔保的,應當遵守外匯管理規定,並關注被擔保人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
第九條 被擔保人要求變更擔保事項的,企業應當重新履行調查評估與審批程序。
第三章 執行與監控
[編輯]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審核批准的擔保業務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應明確被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並要求被擔保人定期提供財務報告與有關資料,及時通報擔保事項的實施情況。
擔保申請人同時向多方申請擔保的,企業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本企業的擔保份額和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擔保經辦部門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監測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對被擔保人進行跟蹤和監督,了解擔保項目的執行、資金的使用、貸款的歸還、財務運行及風險等情況,確保擔保合同有效履行。
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被擔保人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對於被擔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條款償付債務或履行相關合同項下的義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義務,同時主張對被擔保人的追索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系統控制,及時足額收取擔保費用,建立擔保事項台賬,詳細記錄擔保對象、金額、期限、用於抵押和質押的物品或權利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分析被擔保人擔保期內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及擔保合同的履行情況,積極配合擔保經辦部門防範擔保業務風險。
對於被擔保人出現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破產清算等情形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合理確認預計負債和損失。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反擔保財產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擔保人用於反擔保的權利憑證,定期核實財產的存續狀況和價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反擔保財產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擔保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或不按規定管理擔保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嚴格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擔保合同到期時,全面清查用於擔保的財產、權利憑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終止擔保關係。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擔保合同、與擔保合同相關的主合同、反擔保函或反擔保合同,以及抵押、質押的權利憑證和有關原始資料,切實做到擔保業務檔案完整無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