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號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號——信息系統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有效實施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減少人為因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信息系統,是指企業利用計算機和通信技術,對內部控制進行集成、轉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條 企業利用信息系統實施內部控制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信息系統缺乏或規劃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島或重複建設,導致企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統開發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授權管理不當,可能導致無法利用信息技術實施有效控制。
(三)系統運行維護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導致信息泄漏或損,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信息系統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據內部控制要求,結合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地域分布、技術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統建設整體規劃,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組織信息系統開發、運行與維護,優化管理流程,防範經營風險,全面提升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明確相關位的職責權限,建立有效工作機制。企業可委託專業機構從事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工作。
企業負責人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
第二章 信息系統的開發
[編輯]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信息系統建設整體規劃提出項目建設方案,明確建設目標、人員配備、職責分工、經費保障和進度安排等相關內容,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後實施。
企業信息系統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內部各單位提出開發需求和關鍵控制點,規範開發流程,明確係統設計、編程、安裝調試、驗收、上線等全過程的管理要求,嚴格按照建設方案、開發流程和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工作。
企業開發信息系統,可以採取自行開發、外購調試、業務外包等方式。選定外購調試或業務外包方式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等形式擇優確定供應商或開發單位。
第六條 企業開發信息系統,應當將生產經營管理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和處理規則嵌入系統程序,實現手工環境下難以實現的控制功能。
企業在系統開發過程中,應當按照不同業務的控制要求,通過信息系統中的權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戶的操作權限,避免將不相容職責的處理權限授予同一用戶。
企業應當針對不同數據的輸入方式,考慮對進入系統數據的檢查和校驗功能。對於必需的後台操作,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規範的流程制度,對操作情況進行監控或者審計。
企業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設置操作日誌功能,確保操作的可審計性。對異常的或者違背內部控制要求的交易和數據,應當設計由系統自動報告並設置跟蹤處理機制。
第七條 企業信息系統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系統開發全過程的跟蹤管理,組織開發單位與內部各單位的日常溝通和協調,督促開發單位按照建設方案、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程工作,對配備的硬件設備和系統軟件進行檢查驗收,組織系統上線運行等。
第八條 企業應當組織獨立於開發單位的專業機構對開發完成的信息系統進行驗收測試,確保在功能、性能、控制要求和安全性等方面符合開發需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切實做好信息系統上線的各項準備工作,培訓業務操作和系統管理人員,制定科學的上線計劃和新舊系統轉換方案,考慮應急預案,確保新舊系統順利切換和平穩銜接。系統上線涉及數據遷移的,還應制定詳細的數據遷移計劃。
第三章 信息系統的運行與維護
[編輯]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的管理,制定信息系統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塊子系統的具體操作規範,及時跟蹤、發現和解決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信息系統按照規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規範持續穩定運行。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變更管理流程,信息系統變更應當嚴格遵照管理流程進行操作。信息系統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行系統軟件的刪除、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級、改變系統軟件版本;不得擅自改變軟件系統環境配置。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業務性質、重要性程度、涉密情況等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建立不同等級信息的授權使用制度,採用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信息系統運行安全有序。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系統運行與維護管理的,應當審查該機構的資質,並與其簽訂服務合同和保密協議。
企業應當採取安裝安全軟件等措施防範信息系統受到病毒等惡意軟件的感染和破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用戶管理制度,加強對重要業務系統的訪問權限管理,定期審閱系統賬號,避免授權不當或存在非授權賬號,禁止不相容職務用戶賬號的交叉操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綜合利用防火牆、路由器等網絡設備,漏洞掃描、入侵檢測等軟件技術以及遠程訪問安全策略等手段,加強網絡安全,防範來自網絡的攻擊和非法侵入。
企業對於通過網絡傳輸的涉密或關鍵數據,應當採取加密措施,確保信息傳遞的保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明確備份範圍、頻度、方法、責任人、存放地點、有效性檢查等內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服務器等關鍵信息設備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物理環境,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及時處理異常情況。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接觸關鍵信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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