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企業文化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發揮企業文化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並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第三條 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缺乏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對企業的信心和認同感,企業缺乏凝聚力和競爭力。
(二)缺乏開拓創新、團隊協作和風險意識,可能導致企業發展目標難以實現,影響可持續發展。
(三)缺乏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可能導致舞弊事件的發生,造成企業損失,影響企業信譽。
(四)忽視企業間的文化差異和理念衝突,可能導致併購重組失敗。
第二章 企業文化的建設
[編輯]第四條 企業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範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第五條 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發展願景、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拓創新的企業精神,以及團隊協作和風險防範意識。
企業應當重視併購重組後的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併購方的員工,促進併購雙方的文化融合。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確定文化建設的目標和內容,形成企業文化規範,使其構成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垂範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環境。
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第八條 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規範員工行為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
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薰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第三章 企業文化的評估
[編輯]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文化評估制度,明確評估的內容、程序和方法,落實評估責任制,避免企業文化建設流於形式。
第十條 企業文化評估,應當重點關注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責任履行情況、全體員工對企業核心價值觀的認同感、企業經營管理行為與企業文化的一致性、企業品牌的社會影響力、參與企業併購重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以及員工對企業未來發展的信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重視企業文化的評估結果,鞏固和發揚文化建設成果,針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研究影響企業文化建設的不利因素,分析深層次的原因,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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