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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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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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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正常組織資金活動,防範和控制資金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資金活動,是指企業籌資、投資和資金營運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企業資金活動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籌資決策不當,引發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無效融資,可能導致企業籌資成本過高或債務危機。

(二)投資決策失誤,引發盲目擴張或喪失發展機遇,可能導致資金鍊斷裂或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資金調度不合理、營運不暢,可能導致企業陷入財務困境或資金冗餘。

(四)資金活動管控不嚴,可能導致資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詐。

第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科學確定投融資目標和規劃,完善嚴格的資金授權、批准、審驗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資金活動的集中歸口管理,明確籌資、投資、營運等各環節的職責權限和崗位分離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評價資金活動情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運行。

企業財會部門負責資金活動的日常管理,參與投融資方案等可行性研究。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參與投融資決策過程。

企業有子公司的,應當採取合法有效措施,強化對子公司資金業務的統一監控。有條件的企業集團,應當探索財務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等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 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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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籌資目標和規劃,結合年度全面預算,擬訂籌資方案,明確籌資用途、規模、結構和方式等相關內容,對籌資成本和潛在風險作出充分估計。

境外籌資還應考慮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因素。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籌資方案進行科學論證,不得依據未經論證的方案開展籌資活動。重大籌資方案應當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全面反映風險評估情況。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籌資方案進行嚴格審批,重點關注籌資用途的可行性和相應的償債能力。重大籌資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或者聯簽制度。

籌資方案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序。籌資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批准的籌資方案,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籌集資金。銀行借款或發行債券,應當重點關注利率風險、籌資成本、償還能力以及流動性風險等;發行股票應當重點關注發行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公司控制權風險等。

企業通過銀行借款方式籌資的,應當與有關金融機構進行洽談,明確借款規模、利率、期限、擔保、還款安排、相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簽署借款合同,據此辦理相關借款業務。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方式籌資的,應當合理選擇債券種類,對還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統安排,確保按期、足額償還到期本金和利息。

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方式籌資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優化企業組織架構,進行業務整合,並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符合股票發行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籌資方案確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籌資用於投資的,應當分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和《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工程項目》規定,防範和控制資金使用的風險。

由於市場環境變化等確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嚴禁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債務償還和股利支付環節的管理,對償還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適當安排。

企業應當按照籌資方案或合同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匯率及幣種,準確計算應付利息,與債權人核對無誤後按期支付。

企業應當選擇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顧投資者近期和長遠利益,避免分配過度或不足。股利分配方案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批准,並按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籌資業務的會計系統控制,建立籌資業務的記錄、憑證和賬簿,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正確核算和監督資金籌集、本息償還、股利支付等相關業務,妥善保管籌資合同或協議、收款憑證、入庫憑證等資料,定期與資金提供方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籌資活動符合籌資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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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目標和規劃,合理安排資金投放結構,科學確定投資項目,擬訂投資方案,重點關注投資項目的收益和風險。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突出主業,謹慎從事股票投資或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投資。

境外投資還應考慮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因素的影響。

企業採用併購方式進行投資的,應當嚴格控制併購風險,重點關注併購對象的隱性債務、承諾事項、可持續發展能力、員工狀況及其與本企業治理層及管理層的關聯關係,合理確定支付對價,確保實現併購目標。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投資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點對投資目標、規模、方式、資金來源、風險與收益等作出客觀評價。

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獨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批,重點審查投資方案是否可行、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企業投資戰略目標和規劃、是否具有相應的資金能力、投入資金能否按時收回、預期收益能否實現,以及投資和併購風險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或者聯簽制度。

投資方案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序。投資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批准的投資方案,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明確出資時間、金額、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後履行投資合同或協議。

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收集被投資方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定期組織投資效益分析,關注被投資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及投資合同履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的會計系統控制,根據對被投資方的影響程度,合理確定投資會計政策,建立投資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投資對象、金額、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項,妥善保管投資合同或協議、出資證明等資料。

企業財會部門對於被投資方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市價當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合理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投資收回和處置環節的控制,對投資收回、轉讓、核銷等決策和審批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企業應當重視投資到期本金的回收。轉讓投資應當由相關機構或人員合理確定轉讓價格,報授權批准部門批准,必要時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核銷投資應當取得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企業對於到期無法收回的投資,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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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營運全過程的管理,統籌協調內部各機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切實做好資金在採購、生產、銷售等各環節的綜合平衡,全面提升資金營運效率。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全面預算管理在資金綜合平衡中的作用,嚴格按照預算要求組織協調資金調度,確保資金及時收付,實現資金的合理占用和營運良性循環。

企業應當嚴禁資金的體外循環,切實防範資金營運中的風險。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召開資金調度會或資金安全檢查,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避免資金冗餘或資金鍊斷裂。

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出現臨時性資金短缺的,可以通過短期融資等方式獲取資金。資金出現短期閒置的,在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購買國債等多種方式,提高資金效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營運資金的會計系統控制,嚴格規範資金的收支條件、程序和審批權限。

企業在生產經營及其他業務活動中取得的資金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設立「小金庫」。

企業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明確支出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履行嚴格的授權審批程序後,方可安排資金支出。

企業辦理資金收付業務,應當遵守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全過程業務,嚴禁將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相關印章和票據集中一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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