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財會〔2016〕2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年12月20日 有效期:2016年12月20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等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法院宣告破產處於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編輯]第三條 破產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四條 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財務報表,並由破產管理人簽章。
第五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應當以破產資產清算淨值計量。本規定所稱的資產,是指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破產企業)財產。
破產資產清算淨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規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後的淨額。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應當為公開拍賣的變現價值,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限制轉讓的資產除外;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應當為其決議的處置方式下的變現價值;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限制轉讓的,應當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後的所得作為變現價值。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負債應當以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計量。
破產債務清償價值,是指在不考慮破產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等因素的情況下,破產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償付的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編輯]第七條 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破產資產清算淨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資產進行初始確認計量;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負債進行初始確認計量;相關差額直接計入清算淨值。
第八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應當按照破產資產清算淨值進行後續計量,負債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破產企業應當按照破產報表日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和破產債務清償價值,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分別進行調整,差額計入清算損益。
第九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資產處置的,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相關被處置資產,並將處置所得金額與被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後,計入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債務清償的,破產企業應當按照償付金額,終止確認相應部分的負債。在償付義務完全解除時,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負債的剩餘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清算損益。
第十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各項費用、取得各項收益應當直接計入清算損益。
第十一條 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計算所得稅費用,並將其計入清算損益。所得稅費用應當僅反映破產企業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因盤盈、追回等方式在破產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初始確認計量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該資產的成本之間存在差額的,該差額應當計入清算損益。
第十三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新承擔的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進行初始確認計量,並計入清算損益。
第四章 清算財務報表的列報
[編輯]第十四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清算損益、現金流量變動和債務償付狀況。
第十五條 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破產企業應當以破產宣告日為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或債權人會議等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的,破產企業應當根據其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的時點確定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終結的,破產企業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第十六條 清算資產負債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以及負債的破產債務清償價值。
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差額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清算淨值列示。
第十七條 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清算損益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資產處置淨收益(損失)、債務清償淨收益(損失)、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收益(損失)、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所得稅費用等。
第十八條 清算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餘額的變動情況。清算現金流量表應當採用直接法編制,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資產收到的現金淨額、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破產費用的現金、支付共益債務支出的現金、支付所得稅的現金等。
第十九條 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債務清償情況。債務清償表應當根據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按照各項債務的明細單獨列示。債務清償表中列示的各項債務至少應當反映其確認金額、清償比例、實際需清償金額、已清償金額、尚未清償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產資產明細信息;
(二)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賬外資產明細信息;
(三)破產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質物和留置物的明細信息;
(四)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的明細信息;
(五)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信息;
(六)期末貨幣資金餘額中已經提存用於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
(七)資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資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淨收益;
(八)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九)共益債務支出的明細信息,包括具體項目、金額等。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後經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字﹝1997﹞28號)同時廢止。
附件:
[編輯]1.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
[編輯]一、科目設置
[編輯]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經法院裁定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的,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可以比照原有資產、負債類會計科目,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關科目,並增設相關負債類、清算淨值類和清算損益類等會計科目。破產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下自行設置明細科目。
(一)負債類科目設置。
1.「應付破產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2.「應付共益債務」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破產企業,下同)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清算淨值類科目設置。
「清算淨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結轉的清算淨損益科目餘額。破產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1.「資產處置淨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資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淨損益。
2.「債務清償淨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淨損益。
3.「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資產清算淨值調整資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調整負債賬面價值產生的淨損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5.「破產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資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6.「共益債務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支出。
7.「其他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支出之外的各項其他費用。
8.「所得稅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9.「清算淨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餘額。
破產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二、賬務處理
[編輯](一)破產宣告日餘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應當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科目餘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餘額轉入以下新科目,並編制新的科目餘額表。
1.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的餘額,轉入「應付破產費用」科目。
2.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共益債務的餘額,轉入「應付共益債務」科目。
3.原「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的餘額,轉入「清算淨值」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餘額調整。
1.關於各類資產。破產企業應當對擁有的各類資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資產清算淨值,按照其破產資產清算淨值對各資產科目餘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清算淨值」科目。2.關於各類負債。破產企業應當對各類負債進行核查,按照第六條規定對各負債科目餘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清算淨值」科目。
(三)處置破產資產。
1.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淨損益」科目。
2.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淨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淨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淨損益」科目。
5.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6.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資產發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生的金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等科目。
(四)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相關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益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科目。
2.破產企業按照經批准的職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淨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支付所欠稅款,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淨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務,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按照清償的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淨損益」科目。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按照經法院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淨損益」科目。
(五)其他賬務處理。
1.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清查、盤點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賬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日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確定計量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3.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對所有資產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損益」科目;應當對所有負債項目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作為買入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共益債務」或「預付款項」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企業作為賣出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的資產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應繳納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5.破產企業發生破產法第四章相關事實,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相關破產資產的,按照追回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6.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7.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終結日,剩餘破產債務不再清償的,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8.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考慮可以抵扣的金額後,應當據此提存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9.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將「資產處置淨損益」、「債務清償淨損益」、「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損益」、「其他收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至「清算淨損益」科目,並將「清算淨損益」科目餘額轉入「清算淨值」科目。
2.破產企業清算財務報表及其附註
[編輯]一、清算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
[編輯]會清01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單位:元 |
資 產 | 行次 | 期末數 | 負債及清算淨值 | 行次 | 期末數 |
---|---|---|---|---|---|
貨幣資金 | 負債: | ||||
應收票據 | 借款 | ||||
應收賬款 | 應付票據 | ||||
其他應收款 | 應付賬款 | ||||
預付款項 | 預收款項 | ||||
存貨 | 其他應付款 | ||||
金融資產投資 | 應付債券 | ||||
長期股權投資 | 應付破產費用 | ||||
投資性房地產 | 應付共益債務 | ||||
固定資產 | 應付職工薪酬 | ||||
在建工程 | 應交稅費 | ||||
無形資產 | ⋯⋯ | ||||
⋯⋯ | |||||
資產總計 | 負債合計 | ||||
清算淨值: | |||||
清算淨值 | |||||
負債及清算淨值總計 |
本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關於資產、負債、清算淨值及其相互關係的信息。
本表列示的項目不區分流動和非流動,其中,「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項目,應分別根據「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的科目餘額填列,同時,「長期應收款」科目餘額也在上述兩項目中分析填列;「借款」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餘額合計數填列;「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項目,應分別根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的科目餘額填列,同時,「長期應付款」科目餘額也在該項目中分析填列;「金融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科目餘額合計數填列。
本表的「清算淨值」項目反映破產企業於破產報表日的清算淨值。本項目應根據「清算淨值」科目餘額填列。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資產負債表附註中,區分是否用作擔保,分別披露破產資產明細信息。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資產負債表附註中,披露依法追回的賬外資產、取回的質物和留置物等明細信息,如追回或取回有關資產的時間、有關資產的名稱、破產資產清算淨值等。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資產負債表附註中,分別披露經法院確認以及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的明細信息,如債務項目名稱以及有關金額等。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資產負債表附註中,披露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信息,如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清算損益表及其附註
[編輯]會清02表 | ||
編制單位: | 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 單位:元 |
項目 | 行次 | 本期數 | 累計數 |
---|---|---|---|
一、清算收益(清算損失以「−」號表示) | |||
(一)資產處置淨收益(淨損失以「−」號表示) | |||
(二)債務清償淨收益(淨損失以「−」號表示) | |||
(三)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收益(淨損失以「−」號表示) | |||
(四)其他收益 | |||
小 計 | |||
二、清算費用 | |||
(一)破產費用(以「−」號表示) | |||
(二)共益債務支出(以「−」號表示) | |||
(三)其他費用(以「−」號表示) | |||
(四)所得稅費用(以「−」號表示) | |||
小 計 | |||
三、清算淨收益(清算淨損失以「−」號表示) |
本表反映破產企業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本期數反映破產企業從上一破產報表日至本破產報表日期間有關項目的發生額,累計數反映破產企業從被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至本破產報表日期間有關項目的發生額。
「資產處置淨收益」項目,根據「資產處置淨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如為淨損失以「−」號表示。
「債務清償淨收益」項目,根據「債務清償淨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如為淨損失以「−」號表示。
「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收益」項目,根據「破產資產和負債淨值變動淨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如為淨損失以「−」號表示。
「清算淨收益」項目,根據「清算淨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如為清算淨損失以「−」號表示。「清算淨收益」項目金額應當為「清算收益」與「清算費用」之和。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損益表附註中,披露資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資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淨收益。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損益表附註中,披露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損益表附註中,披露共益債務支出的明細信息,包括具體項目、金額等。
三、清算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
[編輯]會清03表 | ||
編制單位: | 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本期數 | 累計數 |
---|---|---|---|
一、期初貨幣資金餘額 | |||
二、清算現金流入 | |||
(一)處置資產收到的現金淨額 | |||
(二)收到的其他現金 | |||
清算現金流入小計 | |||
三、清算現金流出 | |||
(一)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 | |||
(二)支付破產費用的現金 | |||
(三)支付共益債務的現金 | |||
(四)支付所得稅費用的現金 | |||
(五)支付的其他現金 | |||
清算現金流出小計 | |||
四、期末貨幣資金餘額 |
清算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餘額的變動情況,本表應當根據貨幣資金科目的變動額分析填列。本期數反映破產企業從上一破產報表日至本破產報表日期間有關項目的發生額,累計數反映破產企業從被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至本破產報表日期間有關項目的發生額。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現金流量表附註中,披露期末貨幣資金餘額中已經提存用於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
四、債務清償表
[編輯]會清04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單位:元 |
債務項目 | 行次 | 期末數 | 經法院確認債務的金額 | 清償比例 | 實際需清償金額 | 已清償金額 | 尚未清償金額 |
---|---|---|---|---|---|---|---|
① | ② | ③ | ④=②×③ | ⑤ | ⑥=④−⑤ | ||
有擔保的債務: | |||||||
××銀行 | × | ||||||
××企業 | × | ||||||
⋯⋯ | × | ||||||
小計 | × | ||||||
普通債務 | |||||||
第一順序:勞動債務 | |||||||
其中:應付職工薪酬 | |||||||
⋯⋯ | |||||||
⋯⋯ | |||||||
第二順序:國家稅款債務 | |||||||
其中:應交稅費 | |||||||
⋯⋯ | |||||||
⋯⋯ | |||||||
第三順序:普通債務 | |||||||
其中:借款 | |||||||
——××銀行 | |||||||
——××企業 | |||||||
應付債務工具 | |||||||
——××銀行 | |||||||
——××企業 | |||||||
應付票據 | |||||||
應付款項 | |||||||
——××銀行 | |||||||
——××企業 | |||||||
小計 | × | ||||||
合計 | × |
本表反映破產企業債務清償情況。
本表應按有擔保的債務和普通債務分類設項。
期末數為負債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確定的金額。
經法院確認的債務金額為經債權人申報並由法院確認的金額;未經確認的債務,無需填寫該金額。
清償比例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當破產資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時,按比例進行分配時所採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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