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艾滋病防治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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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艾滋病防治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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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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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艾滋病防治若干規定

(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傳播和蔓延,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若干規定適用於自治州直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考核。

建立州、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四級艾滋病防治工作機制,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區域應當設立艾滋病防治工作機構,配備專人負責轄區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保障宣傳教育、預防控制、監測檢測、關懷救治、監督管理所需的各項經費。

第五條 實行婚前艾滋病免費諮詢、檢測制度。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艾滋病免費諮詢、檢測。

提供艾滋病免費諮詢、檢測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地址及聯繫方式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實行孕產婦艾滋病免費諮詢、檢測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免費篩查檢測,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母嬰傳播的諮詢、產前指導、阻斷、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艾滋病檢測費用列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的目錄範圍。

第八條 在賓館、旅店和洗浴、美容美髮、娛樂服務等經營性公共場所中易感染艾滋病危險行為的人員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艾滋病檢測;經營者不得安排未經艾滋病檢測合格的人員上崗。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公安、衛生、民政、藥品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同、配合,在吸毒人員較為集中區域建立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和清潔針具交換工作點。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轄區內吸毒人員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每個目標人群至少接受一次以上健康教育。

第十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需要採取措施的人群推廣預防艾滋病傳播的措施。

州、縣兩級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病毒治療中心,並對艾滋病病人進行免費抗病毒治療。

司法機關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和監獄、勞動教養所等監管場所內被監管人員的防治艾滋病行為干預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向育齡人群免費發放安全套。

第十一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在得知本人感染10日內將感染的事實告知配偶和與其有性關係者,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逾期不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

第十二條 本若干規定未涉及的內容,均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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