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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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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伊犁條約
清政府、俄羅斯國
1881年2月24日
伊犁條約》經中俄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互換文本,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歷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聖彼得堡。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願將兩國邊界及通商等事於兩國有益者,商定妥協,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權大臣會同商定:

大清國欽差出使俄國全權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國欽差參政大臣署理總管外部大臣薩那爾特部堂格,參議大臣出使中國全權大臣布;

兩國全權大臣各將所奉全權諭旨互相校閱後,議定條約如左:

第一條 大俄國大皇帝允將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還大清國管屬。其伊犁西邊,按照此約第七條所定界址,應歸俄國管屬。

第二條 大清國大皇帝允降諭旨,將伊犁擾亂時及平靖後該處居民所為不是,無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財產。中國官員於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國大皇帝恩旨,出示曉諭伊犁居民。

第三條 伊犁居民或願仍居原處為中國民,或願遷居俄國入俄國籍者,均聽其便。應於交收伊犁以前詢明,其願遷居俄國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遷居攜帶財物,中國官並不攔阻。

第四條 俄國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後,仍准照舊管業。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時入俄國籍者,不得援此條之例。俄國人田地在咸豐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條所定貿易圈以外者,應照中國民人一體完納稅餉。

第五條兩國特派大臣一面交還伊犁,一面接收伊犁,並遵照約內關係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會齊辦理施行。該大臣遵照督辦交收伊犁事宜之陝甘總督與土爾吉斯坦總督商定次序開辦,陝甘總督奉到大清國大皇帝批准條約,將通行之事派委妥員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爾吉斯坦總督。自該員到塔什干城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應將交收伊犁之事辦竣,能於先期辦竣亦可。

第六條 大清國大皇帝允將大俄國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費,並所有前此在中國境內被搶受虧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屬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俄國。自換約之日起,按照此約所附專條內載辦法次序,二年歸完。

第七條 伊犁西邊地方應歸俄國管屬,以便因入俄籍而棄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國伊犁地方與俄國地方交界,自別珍島山,順霍爾果斯河,至該河入伊犁河匯流處,再過伊犁河,往南至烏宗島山廓里扎特村東邊。自此處往南,順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舊界。

第八條 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齋桑湖迤東之界,查有不妥之處,應由兩國特派大臣會同勘改,以歸妥協,並將兩國所屬之哈薩克分別清楚。至分界辦法,應自奎峒山過黑伊爾特什河至薩烏爾嶺畫一直線,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線與舊界之間,酌定新界。

第九條 以上第七、第八兩條所定兩國交界地方及從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處,應由兩國特派大員安設界牌。該大員等會齊地方、時日,由兩國商議酌定。俄國所屬之費爾干省與中國喀什噶爾西邊交界地方,亦由兩國特派大員前往查勘,照兩國現管之界勘定,安設界牌。

第十條俄國照舊約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外,亦准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兩城設立領事。其餘如科布多、烏里雅蘇台、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始由兩國陸續商議添設。俄國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所設領事官,於附近各處地方關係俄民事件,均有前往辦理之責。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豐十年,北京條約第五、第六兩條應給予可蓋房屋、牧放牲畜、設立墳塋等地,嘉峪關及吐魯番亦一律照辦。領事官公署未經起蓋之先,地方官幫同租覓暫住房屋。俄國領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兩路往來行路、寄發信函,按照天津條約第十一條、北京條約第十二條,可由台站行走。俄國領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國官即妥為照料。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立領事,各海口及十八省、東三省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一條俄國領事官駐中國,遇有公事,按事體之關係、案件之緊要及應如何作速辦理之處,或與本城地方官,或與地方大憲往來,均用公文。彼此往來會晤,均以友邦官員之禮相待。兩國人民在中國貿易等事,致生事端,應由領事官與地方官公同查辦。如因貿易事務致啟爭端,聽其自行擇人從中調處,如不能調處完結,再由兩國官員會同查辦。兩國人民為預定貨物、運載貨物、租賃鋪房等事所立字據,可以呈報領事官及地方官處,應與畫押蓋印為憑。遇有不按字據辦理情事,領事官及地方官設法務令照依字據辦理。

第十二條俄國人民准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照舊不納稅,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准貿易,亦照舊不納稅。並准俄民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及關外之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俟將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即將免稅之例廢棄。以上所載中國各處准俄民出入販運各國貨物,其買賣貨物或用現錢,或以貨相易俱可,並准俄民以各種貨物抵帳。

第十三條 俄國應設領事官各處及張家口,准俄民建造鋪房、行棧,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豐元年,所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條辦法,由地方官給地蓋房亦可。張家口無領事而准俄民建造鋪房、行棧,他處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四條俄商自俄國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內地者,可照舊經過張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別口及中國內地,並准在以上各處銷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內地置買貨物,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行走。並准俄商前往肅州(即嘉峪關)貿易,貨幫至關而止,應得利益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五條俄國人民在中國內地及關外地方陸路通商,應照此約所附章程辦理。此約所載通商各條及所附陸路通商章程,自換約之日起,於十年後,可以商議酌改;如十年限滿前六個月未請商改,應仍照行十年。俄國人民在中國沿海通商,應照各國總例辦理。如將來總例有應修改之處,由兩國商議酌定。

第十六條將來俄國陸路通商興旺,如出入中國貨物必須另定稅則,較現在稅則更為合宜者,應由兩國商定,凡進口、出口之稅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擬。於未定稅則以前,應將現照上等茶納稅之各種下等茶出口之稅,先行分別酌減。至各種茶稅,應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俄國駐京大臣,自換約後一年內會商酌定。

第十七條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豐十年,在北京所定條約第十條至今講解各異,應將此條聲明,其所載追還牲畜之意,作為凡有牲畜被人偷盜、誘取,一經獲犯,應將牲畜追還,如無原物,作價向該犯追償。倘該犯無力賠還,地方官不能代賠。兩國邊界官應各按本國之例,將盜取牲畜之犯嚴行究治,並設法將自行越界及盜取之牲畜追還。其自行越界及被盜之牲畜蹤跡,可以示知邊界兵並附近鄉長。

第十八條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豐八年,在璦琿所定條約,應准兩國人民在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行船並與沿江一帶地方居民貿易,現在復為申明。至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

第十九條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

第二十條 此約奉兩國御筆批准後,各將條約通行曉諭各處地方遵照。將來換約應在森比德堡,自畫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為期。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此約備漢文、俄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三國文字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訂於聖彼得堡都城


(正文)附1:專條

按照中、俄兩國全權大臣現在所定條約第六條所載,中國將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俄民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俄國,自換約之日起,二年歸完。兩國全權大臣議將此款交納次序辦法商定如左:

以上銀盧布九百萬圓,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四圓零二希令,勻作六次,除兌至倫敦匯費毋庸由中國付給外,按每次中國淨交英金磅二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圓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與倫敦城內布拉得別林格銀號收領,作為每四個月交納一次,第一次自換約後四個月交納,末一次在換約後二年期滿交納。此專條應與載明現在所定條約無異,是以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正文)附2: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 1881年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歷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聖彼得堡。

第一條 兩國邊界百里之內准中、俄兩國人民任便貿易,均不納稅。其如何稽察貿易之處,任憑兩國各按本國邊界限制辦理。

第二條 俄國商民前往蒙古及天山南北兩路貿易者,只能由章程所附清單內指明卡倫過界。該商應有本國官所發中、俄兩國文字,並譯出蒙古文或回文執照,漢文照內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註明商人姓名、隨人姓名、貨色、包件、牲畜數目若干;此照應於入中國地界時在附近邊界中國卡倫呈驗,該處查明後,卡倫官蓋用戳記為憑。其無執照商民過界者,任憑中國官扣留,交附近俄國邊界官或領事官從嚴罰辦。遇有遺失執照,貨主應報明附近領事官,以便請領新照,一面報明地方官暫給憑據,准其執此前行。其運到蒙古及天山南北路各處之貨有未經銷售者,准其運往天津及肅州(即嘉峪關),或在該關口銷售,或運往內地,其徵收稅餉、發給運貨執照,查驗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辦理。

第三條 俄商由恰克圖、尼布楚運貨前往天津,應由張家口、東壩、通州行走。其由俄國邊界運貨過科布多、歸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該商應有俄官所發運貨執照,並由中國該管官蓋印;照內用中、俄兩國文字,註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任憑沿途各關口中國官員迅速點數查看,驗照蓋戳放行。查驗之時,如有拆動之件,仍由該關口加封,並將拆動件數於照內註明,以憑查?。該關查驗,不得過一個時辰。其照,限六個月在天津關繳銷;如該商以為限期不足,應預先報明該處官員。倘有商人遺失執照,應報明原給執照之官並呈明日期、號頭,請領新照,註明補給字樣,一面至就近關口報明,查驗相符,暫給憑據,准其運貨前行。如查該商所報貨數不符,查該商系有隱匿、沿途私賣貨物,希圖逃稅情事,應照第八條章程罰辦。

第四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路經張家口,任聽將貨酌留若干於口銷售。限五日內在該關口報明,交納進口正稅後,由中國官發給賣貨准單,方准銷售。

第五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自陸路至天津者,應納進口稅餉,照稅則所載正稅三分減一交納。其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者,所有完納稅餉等事,應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六條 如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而貨物有未經銷售者,准該商運赴通州或天津銷售,不再納稅,並將在張家口多交之一分補還俄商,即於該口所發執照內註明。俄商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者,如欲運入內地,應照各國總例再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該口發給運貨執照,應於沿途所過各關卡呈驗。如無執照者,則逢關納稅,遇卡抽厘。

第七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欲運入內地者,應照章程第九條天津運貨入內地之例一律辦理。

第八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天津,除報明酌留張家口之貨外,如查有原貨抽換,或數目短少,與原照不符,即將所報查驗之貨全行入官。但沿途實系包箱損壞,必應改裝者,該商行抵就近關口報明,如查驗原貨相符,即於執照內註明,方可免其議罰。倘有沿途私售,一經查出,其貨全行入官。如僅繞越捷徑,不按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以避沿途關卡查驗,一經查出,罰令完一正稅。如系車腳、運夫作弊,有違以上章程,貨主實不知情,該關應體察情形,分別罰辦。惟此辦法系專指俄國陸路通商經過各處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內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為例。其罰令入官之貨,如商人願將原貨作價交官,准其與中國官按照原貨,估價交官亦可。

第九條 俄商自俄國由陸路運至天津之貨,如由海道運往議定通商各口,應按照稅則,在天津關補交原免三分之一稅銀,俟抵他口,不再納稅。如由天津及他口運入內地,應按照稅則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照各國總例辦理。

第十條 俄商在天津販買土貨回國,應由第三條所載張家口等處之路行走。俄商運貨出口,應交出口正稅。若在天津販買復進口土貨及在他口販買土貨經津回國,如在他口全稅交完,有單可憑,至此不再重征。該商交稅後,在一年限內出口回國,將在天津所交復進口半稅仍行給還。俄商運貨回國,領事官發給兩國文字執照,註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若干,由該關蓋印,該商務須貨、照相隨,以憑沿途各關口查驗放行。其繳銷執照限期,並遇有遺失執照等事,均照第三條章程辦理。該商應照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銷售。如違此章,即照第八條所定章程罰辦。沿途各關卡查驗貨物,應照第三條章程辦理。至俄商由肅州(即嘉峪關)販運該處所買土貨,及在內地所買土貨運往該處回國者,所有完納稅餉等事,均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一條 俄商在通州販買土貨,由陸路出口回國,應照稅則,完納出口正稅。其在張家口販買土貨,出口回國,應在該口納一子稅(即正稅之半)。俄商由內地販買土貨,運往通州、張家口回國者,照各國在內地買土貨總例,應再交一子稅,由各該關口收稅,發給運物執照。其在通州買土貨回國者,應在東壩報明收稅,發給執照,沿途不得銷售,應於執照內載明。其由以上各處運貨出口、發照、驗貨等事,應照第三條所載章程辦理。

第十二條 俄商在天津、通州、張家口、嘉峪關販運別國洋貨,由陸路出口回國,如該貨已交正稅、子稅,有單可憑,不再重征。如只交過正稅,未交子稅,該商應按照稅則,在該關補交子稅。

第十三條 俄商販運貨物進口、出口,應照各國稅則及同治元年所定俄國續則納稅。如各國稅則及續則均未備載,再照值百抽五之例納稅。

第十四條 凡進口、出口免稅之物如金銀、外國各銀錢、各種面、砂谷、米麵餅、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餞、外國衣服、金銀首飾、攙銀器、香水、胰鹼、炭、柴薪、外國蠟燭、外國煙絲煙葉、外國酒、家用雜物、船用雜物、行李、紙張、筆墨、氈毯、鐵刀利器、外國自用藥料、玻璃器皿,以上各物由陸路進口、出口,皆準免稅;惟由章程內載各城及各海口運往內地者,除金銀、外國銀錢、行李三項仍毋庸議外,其餘各物皆按每值百兩完納稅銀二兩五錢。

第十五條 凡違禁之物如火藥、大小彈子、?位、大小烏槍並一切軍器等類及內地食鹽、洋藥均屬違禁,不准販運進口、出口;如違此例,即將所運違禁之物全罰入官。俄國人民前往中國者,每人准帶鳥槍或手槍一杆護身,填入執照。又硝磺、白鉛須奉中國官發給准單,方准俄商運進口內,如華商特奉准明文,方准銷售。中國米、銅錢,不准販運出口。外國米谷及各種糧食皆準販運進口,一概免稅。

第十六條 俄商不准包庇華商貨物運往各口。

第十七條 凡有嚴防偷漏諸法,任憑中國官隨時設法辦理。


(通商章程)附:俄商前往中國貿易過界卡倫單

中國卡倫:        俄國卡倫:

一、胡柏里志呼      一、斯他羅粗魯海圖斯基

二、則林圖        二、查罕額羅業甫斯基

三、毛葛子格       三、克留車甫斯基

四、烏梁圖        四、庫魯蘇他業甫斯基

五、多羅洛克       五、查蘇車業甫斯基

六、霍林納拉蘇      六、杜魯勒古業甫斯基

七、呼拉查        七、托克托爾斯基

八、巴揚達爾噶      八、

九、阿深嘎        九、阿深金斯基

十、嗚孳         十、們森斯基

十一、烏阿勒嘎      十一、沙拉郭勒斯基

十二、庫達拉       十二、庫達林斯基

十三、恰克圖       十三、恰克圖

十四、哈拉呼志爾     十四、博齊斯基

十五、治爾格台      十五、熱勒都林斯基

十六、鄂爾托霍      十六、哈拉采斯基

十七、伊勒克池拉穆    十七、哈木聶斯基

十八、烏尤勒特      十八、克留車甫斯基

十九、貝勒特斯      十九、歡金斯基

二十、賽郭鄂拉      二十、額庚斯基

二十一、金吉里克

二十二、攸斯提特

二十三、蘇鄂克

二十四、查牢鄂博(自此卡倫以下,兩國同名)

二十五、布爾噶蘇台

二十六、哈巴爾烏蘇

二十七、巴克圖

二十八、喀普他蓋

二十九、闊克蘇山口

三十、霍爾果斯

三十一、別疊里山口

三十二、帖列克第山口

三十三、圖魯噶爾待山口

三十四、蘇約克山口

三十五、伊爾克什唐

單內所開過界各卡,可俟中國邊界官及俄國領事官體察情形報明後,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俄國駐京大臣商議酌改,將查明可裁之處分別刪減,或以便商之處酌量更易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