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氏行狀
外觀
伯氏行狀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
公諱韡,字汝晦,先君之長子也。先君初娶忠勳府都事鄭公承休之女,以嘉靖庚子正月四日丁酉,生公,生一歲而慈氏卒。公少敏於學,旣長,病酒癈擧子業。居家不治生產,少交遊,左右書史蕭然也。萬曆己丑,以門功補典設司別提。壬辰之亂,脫身南走,就食兩湖間。癸巳,奔先君喪,服闋,流寓湖西,艱窶屢年。戊戌三月二十五日寢疾,終於大興縣女壻朴瑄之家,享年五十九。無財不克返葬,遂窆於其縣某鄕某原。
公平生酷好唐人詩,雖流離困頓,未嘗釋手,喜作七言絶句,語頗淸新。嘗夢作二句云:「來自空中來,去向空中去。」自知不能久於世,杖策徒步,行數百里,者繼母於海州,歸數月而卒,嗚呼可哀也已。妻某郡李氏,判官光澤之女,年五十八,先一月卒,同葬。凡生男一人女二人,長女卽朴瑄妻,餘未婚,俱死於亂,外婦之子一人曰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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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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