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建辦〔2020〕35號 2020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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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部機關各單位、直屬各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已經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規、規定,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以下簡稱部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部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公開辦)負責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能是:
(一)組織辦理部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組織維護和更新部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部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部機關各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部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部機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處長或辦公室主任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事宜的具體組織協調。
第五條 部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部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部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行業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通過部新聞辦公室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部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單位擬發布涉及部內其他司局或其他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進行協商、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部機關各單位發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八條 部機關應當編制、公布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
第九條 以下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公開: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獨立製作的政府信息;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製作的政府信息;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保存的,直接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開政府信息,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和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部機關各單位在擬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公開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部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五條 部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門規章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
(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類: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有關專項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發展戰略,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部工作計劃等;
(五)管理政策類:部機關制定印發的規範性文件;
(六)行政執法類: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及執法決定的執法機關、對象、結論,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七)工程建設標準規範類:發布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公告及文告;
(八)統計數據類:依法應當公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統計數據信息;
(九)工作動態類:依法應當公開的工作動態信息;
(十)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十二)部機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實施情況;
(十三)扶貧、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
(二)中國建設報;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告;
(四)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記者招待會;
(五)中央主要新聞媒體;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政務媒體。
其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是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辦單位在核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審核單》時,同時審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由擬稿人對擬制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明確公開屬性,隨公文一併報批,擬不公開的,要說明理由。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送部公開辦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應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稿紙》一併報辦公廳(秘書處)審核。
(二)辦公廳(秘書處)在核稿時,審查主辦單位是否已填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
(三)文件印製完成後,主辦單位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核簽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原件及該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含電子版)交部公開辦。未經部公開辦審查同意公開的公文,主辦單位不得向社會發布。
部公開辦定期向部領導報送有關情況。
(四)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部公開辦按規定對信息進行分類、編碼、標註後,由信息中心上傳至部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信息,由標準定額司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向部公開辦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並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部公開辦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兩個(含)以上申請人申請公開同一條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寫提交一份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聯繫方式,代為申請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明、聯繫方式以及由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每張申請表均須申請人在簽字欄簽字確認;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定場所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下載。
第二十二條 部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部公開辦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申請人通過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三條 部公開辦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部公開辦應自收到申請之日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部公開辦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部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部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部機關不予公開。部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製作的,部機關應該徵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其他行政機關在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意見,則視為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公開相應的政府信息。部機關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部公開辦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部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部公開辦對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
(二)部公開辦根據信息內容和部機關各單位職責分工確定主辦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轉送單》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查表》送主辦單位;
(三)主辦單位一般要在3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出處理意見,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核簽後送部公開辦;
(四)部公開辦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主辦單位處理意見答覆申請人。對於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部公開辦答覆申請人前,告知書應經部保密辦會簽。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出合理範圍,部公開辦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部公開辦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部公開辦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部機關各單位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開意見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公開或需另行製作的,告知申請人無法提供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八)所申請公開信息補正仍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無法提供;
(九)所申請公開信息名實不副、非正常申請、確認已獲取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十)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第三十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部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能夠做區分處理的外,需要部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加工、分析或重新製作的,部公開辦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諮詢、投訴、舉報、侮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三十三條 部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部機關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部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五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部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經評估審查屬於可以公開的,部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對部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部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部公開辦經評估審查認為可以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三十六條 部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七條 部公開辦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部公開辦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三十九條 部公開辦應當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四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部公開辦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部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部機關有關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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