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註冊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註冊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20〕19號 2020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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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內地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
香港、澳門專業人士註冊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根據《[[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為規範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的註冊執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除外)、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可向我部申請註冊。已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的,可在註冊有效期滿前申請換發我部發放的註冊證書,換證後原註冊證書失效。
二、上述人員向我部申請註冊時,應按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通過我部門戶網站(網址:www.mohurd.gov.cn)「辦事大廳」中「在線申報」欄目免費下載相應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三、取得內地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內地註冊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四、對於已啟動執業的專業,在內地註冊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的執業要求與同專業內地註冊人員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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