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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註冊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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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註冊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20〕19號
2020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內地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

香港、澳門專業人士註冊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20〕1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根據《[[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為規範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的註冊執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得內地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除外)、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可向我部申請註冊。已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的,可在註冊有效期滿前申請換發我部發放的註冊證書,換證後原註冊證書失效。

二、上述人員向我部申請註冊時,應按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通過我部門戶網站(網址:www.mohurd.gov.cn)「辦事大廳」中「在線申報」欄目免費下載相應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三、取得內地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內地註冊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四、對於已啟動執業的專業,在內地註冊的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的執業要求與同專業內地註冊人員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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