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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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建辦標函〔2019〕193號 2019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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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重新調整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建辦標函〔2019〕19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
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有關單位於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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