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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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建村〔2021〕35號
2021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政策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財政廳、民政廳、鄉村振興(扶貧)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務局、民政局、扶貧辦:

  2020年底,脫貧攻堅貧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為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現就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繼續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間,在保持政策穩定性、延續性的基礎上調整優化,逐步建立健全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二、主要原則

  安全為本。以實現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有保障為根本,建立農房定期體檢制度,加強日常維修管護,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加強質量安全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因地制宜。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設標準等,指導農戶採取多種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設成本。

  農戶主體。農戶是實現其住房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於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應提出危房改造申請並組織實施。實施危房改造的農戶應充分參與改造方案選擇、籌措資金、投工投勞、施工過程質量監督與竣工驗收等全過程。

  提升質量。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統籌提升農房居住功能和建築風貌,改善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三、保障對象

  (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方面。農村住房安全保障對象主要是農村低收入群體,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

  (二)接續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為保持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和農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續性,對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給予支持。

  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農戶本人向村委會(社區)提出申請,按照村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的工作程序,對經鑑定或評定住房確屬C級或D級或無房戶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對於保障對象中失能失智無法提出申請的特殊人員,由村委會(社區)幫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請。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暢通問題反映渠道,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戶納入支持範圍。

  四、保障方式

  通過農戶自籌資金為主、政府予以適當補助方式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是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支持範圍,根據房屋危險程度和農戶改造意願選擇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選址新建等方式解決住房安全問題。對於已實施過農村危房改造但由於小型自然災害等原因又變成危房且農戶符合條件的,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其再次納入支持範圍,但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範圍的,不得重複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鼓勵各地採取統建農村集體公租房、修繕加固現有閒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籌資金和投工投勞能力弱的特殊困難農戶周轉使用,解決其住房安全問題。村集體也可以協助盤活農村閒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進行租賃或置換,地方政府可給予租賃或置換補貼,避免農戶因建房而返貧致貧。

  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住房達不到當地抗震設防要求的,引導農戶因地制宜選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對抗震不達標且農戶符合條件的農房實施改造。

  五、工作任務

  (一)健全動態監測機制。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鄉村振興(扶貧)、民政等部門加強協調聯動和數據互通共享,健全完善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動態監測機制。對於監測發現的住房安全問題要建立工作檯賬,實行銷號制度,解決一戶,銷號一戶,確保所有保障對象住房安全。

  (二)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強鄉村建設工匠等技術力量培訓,建立行政區域內技術幫扶機制,幫助技術力量薄弱的地區落實農村房屋安全性鑑定等相關技術要求,確保鑑定結果準確。因地制宜編制符合安全要求及農民生活習慣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提供農戶參考,引導農戶選擇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加強施工現場巡查與指導監督,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指導做好竣工驗收,確保改造後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三)提升農房建設品質。在確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為目標加強農房設計,提升農房建設品質,完善農房使用功能。鼓勵北方地區繼續在改造中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時降低能耗和農戶採暖支出,提高農房節能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廣綠色建材應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進水沖式廁所入戶改造和建設,改善農村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

  (四)加強監督和激勵引導。各地要落實保障對象公示制度,將保障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強化群眾監督作用。加強補助資金使用監管,及時撥付補助資金,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堅決查處挪用、冒領、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索要好處費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繼續執行年度績效評價與督查激勵制度,充分發揮其正向激勵作用,提升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實效。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落地。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市(地、州)縣(市、區)鄉(鎮)抓落實的責任機制,中央統籌指導。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政策引導,形成協同推進工作合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房屋安全性鑑定、建管等政策規定和技術要求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民政部門負責認定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低保邊緣家庭;鄉村振興(扶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認定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鄉村振興(扶貧)部門負責認定農村易返貧致貧戶、符合條件的其他脫貧戶。各地各部門要合理安排工作計劃,積極推進工程實施,統籌做好項目、資金、人力調配,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傾斜支持。要充分發揮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製作用,持續跟蹤住房安全保障情況,加強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給予妥善幫扶,切實保障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

  (二)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建立農戶主體、政府補助、社會幫扶等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強資金保障,中央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地方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農村房屋保險政策,引導保險機構設立「農村住房安全保險」險種,減輕自然災害等原因對農戶住房和生活的影響。加大對農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向獲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農戶提供貸款支持,地方可視情給予財政貼息等政策支持。

  (三)加強日常管理服務。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鄉村建設管理與技術力量,確保農房建管落實到位。建立農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鄉(鎮)政府和村「兩委」,落實農戶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過程技術指導與監督等職責。加強對鄉村建設工匠的培訓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設管理水平,並為農戶對改造後房屋的日常維護與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各地要及時總結經驗,圍繞保障對象確認、資金補助標準、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維修管護等方面積極探索有效做法,逐步建立長效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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