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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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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建法〔2018〕98號
2018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文件的決定

建法〔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決定對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項內容修改為「(二)落實建設資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求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單位要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提供虛假承諾」。

(二)將第一部分第四項內容中「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修改為「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三)將第二部分第四項內容修改為「(四)關於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實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制,發證機關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核發後一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四)刪去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樣本)表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或證明材料情況中的「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將「資金保函或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五)增加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附後)。

二、廢止《關於加強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

三、廢止《[[關於認真做好<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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