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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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18〕45號
2018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推進建築領域「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築業企業資質(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註冊證書,由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的相關數據自行核查比對。

二、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築業企業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企業申報人員的真實性,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撤回相應資質許可。對發現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企業,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有關規定處理,並計入企業誠信檔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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