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申報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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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申報材料的通知
建辦市〔2018〕51號
2018年10月29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申報材料的通知

建辦市〔2018〕5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推進建築業「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申報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報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含初始註冊、延續、變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別對申請人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申請人員社保等信息的真實性,加強對註冊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個人和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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