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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對聊城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城市予以通報批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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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對聊城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城市予以通報批評的通知
建規〔2012〕19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文物局,直轄市建委(規劃委、規劃局)、文物局:

今年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0周年。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全面總結30年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於去年末和今年初組織開展了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檢查。

檢查發現,山東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鄲市、湖北省隨州市、安徽省壽縣、河南省濬縣、湖南省岳陽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雲南省大理市,因保護工作不力,致使名城歷史文化遺存遭到嚴重破壞,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決定,對山東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鄲市、湖北省隨州市、安徽省壽縣、河南省濬縣、湖南省岳陽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雲南省大理市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城市予以通報批評。

請相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護工作,認真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儘快採取補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關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錯誤的做法,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將整改情況於2013年8月3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我們將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請示國務院將其列入瀕危名單。

其他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引以為戒,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法規建設,健全保護制度,完善保護規劃,嚴格規劃實施,加大保護投入,履行管理職責,堅持嚴格保護,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開創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
2012年11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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