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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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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8〕52號
2018年6月1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關於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8〕5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水利(水務)廳、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村工作委員會,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村工作委員會,上海市市容和綠化管理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工作,紮實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實施,現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關於「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重點整治垃圾山、垃圾圍村、垃圾圍壩、工業污染『上山下鄉』」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突出重點、分類整治」的原則,採取積極穩妥、切合實際、有力管用措施,加強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強化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向農村轉移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積極消化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存量,嚴格控制增量。到2020年底,基本遏制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向農村地區轉移問題,基本完成農村地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

二、紮實有序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

(一)開展地毯式排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部門(以下簡稱省級4部門)要督促市縣有關部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辦村〔2017〕2號)要求,對城鄉垃圾亂堆亂放形成的各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內一定規模的漂浮垃圾,逐縣(市、區)組織開展一次地毯式排查,重點排查區域是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主要交通幹道沿線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管理範圍。排查結果錄入全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信息系統(網址:http://czjs.mohurd.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排查结束后,县级有关部门要形成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负责同志同意后上传信息系统。省级4部门要抽取部分县(市、区)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有无漏报、瞒报情况,对瞒报、漏报等行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工作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建立工作檯賬。對2017年錄入信息系統的2.7萬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及新排查出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縣級有關部門均應按照建辦村〔2017〕2號文件要求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檯賬,工作檯賬內容應包括本縣(市、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位置、主要成分、堆放年限、堆體規模、整治技術方法、責任人及聯繫方式等。省級4部門匯總並審核本地區縣級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檯賬,於2018年7月底前上傳至信息系統。

(三)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省級4部門要督促縣級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容量、自身經濟條件、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確到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具體責任部門、監督檢查辦法。其中,2019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

(四)一處一策開展整治。省級4部門要督促縣級有關部門,根據不同非正規垃圾堆放點位置、堆體規模、有機物比重、周邊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及側向和底部滲透等情況,評估污染程度、風險等級和開挖條件,一處一策確定整治技術方法並開展整治。對建築垃圾較多、有機垃圾比重不大的,可採取覆土綠化;對有機垃圾比重較高的,可增加垂直防滲處理,滲濾液單獨抽取處理;對污染比較嚴重、地處環境敏感區且有條件開挖的,應實施搬遷或開挖篩分處理。對存在「垃圾圍壩」的水利工程要定期組織做好垃圾打撈清理和後續處理。除經過處理的農業生產廢棄物(如畜禽糞污、秸稈)以外,其他垃圾不得進入農田。

(五)建立滾動銷號制度。省級4部門要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對照縣級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檯賬,建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滾動銷號制度,完成一處、銷號一處。每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完成後,縣級有關部門要將整治後的場地照片等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六)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單。省級4部門要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建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單,對開展堆體評估、制定技術方法、實施整治工作、垃圾處理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並對監管過程進行記錄,堅決防止發生垃圾污染轉移現象。

三、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後續管理

(七)加強整治後場地維護使用。已經完成整治的場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部門要劃定管控範圍,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做好移交和後續管理。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完成後,要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定期開展污染和風險後評估,重點做好滲濾液對周邊水體、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分析及沼氣含量監測,避免產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隱患。

(八)嚴格控制增量。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城鎮垃圾違法違規向農村轉移的監督檢查和查處力度。對在農村地區違法違規傾倒、堆放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形成震懾。加強對主要幹道兩側農田、山邊、溝谷等區域的重點巡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聯合交通運輸等部門採取派人值守或安裝視頻監控等措施進行監管。要注重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違規傾倒行為,堅決曝光一批負面典型。對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堅決取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造成嚴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可找到偷排偷倒單位和個人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責令妥善處置並依法處罰;對暫時不能找到偷排偷倒單位和個人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鄉鎮以上有關部門負責妥善處置。

四、加強組織領導

(九)落實整治責任。建立省(區、市)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省級4部門要對本地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負責,開展技術指導,加大設施投入,做好監督管理。縣級有關部門要落實整治主體責任,配齊配足垃圾收運和處理設施,紮實推進整治工作,並對整治效果負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以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為主要成分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轉移監管和打擊力度,防控工業污染「上山下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管理單位加強水庫大壩壩前漂浮物打撈清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保潔和生活垃圾處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以離田農業生產廢棄物為主要成分的非正規垃圾處理和利用。

(十)強化檢查和監督。省級4部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垃圾污染規模轉移、敷衍應付、弄虛作假等問題,督促市縣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發現黑惡勢力操控把持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將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督導評估,組織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專項督導,不定期以暗訪、異地交叉檢查等形式進行現場抽查,利用衛星遙感圖片等監控新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將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不力、污染突出、社會影響惡劣問題納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範疇。省級4部門每年年底前要將本地區整治工作措施、進度等情況分別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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