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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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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
建保〔2018〕92號
2018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推行

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

建保〔2018〕92號


浙江、安徽、山東、湖北、廣西、四川、雲南、陝西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機制,更好地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根據地方自願原則以及公租房發展情況,確定在浙江、安徽、山東、湖北、廣西、四川、雲南、陝西等8個省(區)開展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工作。現將制定的《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指導督促本省(區)確定的試點市、縣認真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試點方案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展公租房。隨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運營管理中專業人員不足、服務水平不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日益凸顯。為進一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機制,提升管理和服務能力,結合當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不斷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升保障對象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政府要加強對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財政保障和監督管理。科學制定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政策和管理規範,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2.堅持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通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3.堅持注重實效。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績效評估和全過程監管,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提升公租房運營管理效能,讓保障對象享受到更好的服務。

(三)試點範圍。根據地方自願申報,確定在浙江、安徽、山東、湖北、廣西、四川、雲南、陝西等8個省(區)開展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的省(區)應結合本地區公租房運營管理現狀,按照市、縣自願申報的原則,確定部分市、縣作為試點城市開展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試點,原則上應覆蓋到省會(首府)城市、地級城市、縣(縣級市),試點城市數量由各省(區)確定。

(四)試點目標。通過試點,在試點地區建立健全公租房運營管理機制,完善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管理制度與流程,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為提升公租房運營管理能力提供支撐。

二、試點內容

(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主體是承擔公租房運營管理職責的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規範購買內容。試點地區要全面梳理現行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公租房運營管理內容,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購買內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項,主要包括組織選房,租賃合同簽訂、續簽、變更,辦理入住手續,採集新入住住戶基本信息,建立住戶檔案,辦理退房手續;不得包括對保障資格的准入和取消。

2.租金收繳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項,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繳、催繳,日常使用情況的巡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並採集證據上報。

3.維修養護事項,主要包括公租房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管理,不得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建設。

4.綜合管理事項,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信息採集和錄入;智能化管理系統及監測平台建設和維護;社會調查、績效評價及群眾滿意度測評;

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運營管理現狀,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將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對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或者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三)科學選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但不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政策規定,劃為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具備服務提供條件和能力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承接主體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信用,具備從事公租房運營管理所需的設施、人員和技術等能力。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承接條件。

(四)做好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與機構改革的銜接。試點地區應理順住房保障部門以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實現政事分開、明確單位分類、規範編制與預算管理後,再按規定參與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工作。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政策規定,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者主要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暫不作為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購買主體或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

(五)完善購買機制。試點地區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範、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購買機制。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公開擇優選定具體承接主體。要確定以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購買、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加強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政府購買服務效果的檢查驗收,並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六)落實經費保障。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資金應當在政府現有公租房運營管理支出中統籌安排,按要求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並結合實際需要調整資金投入。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科學有效。

(七)規範服務標準。試點地區應根據所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的內容,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和規範,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檢查服務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標準體系。

(八)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試點地區要建立由購買主體、保障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機制與動態調整機制。要在購買合同中細化、量化政府購買服務的預期目標、實施效果和保障對象滿意度等績效目標,以保障對象的滿意度評價為重點制定評價指標體系。要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結算購買服務資金、編制以後年度項目預算、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試點要求

(一)加強指導監督。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有關重要事項,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推進試點實施。

1.編制實施方案。開展試點的市、縣應結合本地區公租房運營管理情況,依據本試點方案要求,制定具體試點實施方案或辦法。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後,於2018年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備案。

2.試點實施、跟蹤和總結。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對試點市、縣有關工作的督促和指導。要定期匯總本省(區)試點工作進展、經驗做法等有關情況,在每季度末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困難以及意見建議,應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反饋。

2019年7月底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開展試點中期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

2019年12月底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總結試點工作,形成總結報告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

(三)注重宣傳引導。試點地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暢通投訴建議渠道。試點地區要設立公租房服務熱線,開通微信、微博、電子郵箱等網絡媒介,暢通群眾意見表達和反饋的渠道,主動聽取保障對象意見建議,及時解決保障對象合理訴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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