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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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體規字〔2019〕1號
2019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

體規字〔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軍事體育訓練中心,各廳、司、局,有關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各改革試點項目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現將《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體育總局

2019年6月28日


體育教練員崗位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體育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崗位培訓是為教練員能力提升、職稱晉升開展的專門培訓,是教練員掌握現代競技訓練方法與手段、豐富競技訓練理論知識、更新執教理念、提高執教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區市體育局」)舉辦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可用於教練員崗位入職參考和職稱晉升評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和國家級。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體育總局科教司(以下簡稱「科教司」)負責統籌、協調、管理全國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包括:組織編制培訓規劃、訓練理論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和各級別理論考核標準制定等;組織教練員崗位培訓師資庫建設和師資培訓;組織各級別教練員理論知識培訓考核等。

第六條 項目管理中心或協會負責所屬項目的教練員專項技能培訓大綱、培訓教材、教學計劃和各級別專項考核標準制定等;負責實施所屬項目初、中、高級教練員專項技能的培訓、考核及教練員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區市體育局負責本地區教練員參加崗位培訓的宣傳和組織工作。

第三章 培訓及考核

第八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分為訓練理論培訓和專項技能培訓兩部分。

訓練理論培訓內容為「現代教練員科學訓練理論與實踐」理論體系,主要包含下列專題:教練員職業素養與管理、運動訓練基礎概論、運動訓練計劃制定與實施、興奮劑風險與防範、心理訓練與心理調節、青少年運動員選材、運動訓練的生理生化監控、運動傷病防治、運動損傷康復與預防的功能鍛煉、運動膳食與營養調控、體能訓練理論與手段、程序化競技參賽設計與實踐等。

專項技能培訓內容由各項目管理中心或協會根據項目特點單獨制定。

第九條 初級教練員培訓重點是訓練理論基礎知識;中級教練員培訓注重實踐訓練方法傳授;高級教練員培訓側重介紹國內外最新的訓練和科研成果,開拓視野、更新執教觀念;國家級教練員培訓突出訓練理論、方法、手段的研究和創新,注重提升實踐創新能力。

第十條 初級教練員

(一)培訓對象: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年滿18周歲,均可報名參加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及考試。

(二)培訓形式:採取網絡課程學習、自學、集中教學等培訓形式。

(三)考核:3年內通過《教練員職業素養》、《運動訓練基礎綜合》、《運動訓練應用綜合》3項考試和專項技能考核,可獲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十一條 中級教練員

(一)培訓對象:具有初級教練員職稱或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繼續從事訓練競賽教學工作滿4年的人員。

(二)培訓形式:採取網絡課程學習、集中教學等培訓形式,時間不得少於60個學時。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進行訓練理論、專項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十二條 高級教練員

(一)培訓對象:具有中級教練員職稱或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繼續從事訓練競賽教學工作滿4年的人員。

(二)培訓形式:採取網絡課程學習、集中教學等培訓形式,時間不得少於60個學時。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4年內參加訓練理論、專項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十三條 國家級教練員

(一)培訓對象:具有高級教練員職稱的人員。

(二)培訓形式:採取自學、集中教學、研討和論文答辯相結合的形式進行。集中授課和研討時間不少於60學時,自學時間不少於70學時。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訓學習任務,在2年內通過論文答辯,可獲得「國家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 參加集中培訓的教練員,請假超過1天的,不予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4年。

第十六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師資採用聘用制,統一建庫管理,定期組織培訓、考核、評估。訓練理論培訓師資由科教司制定標準,組織聘用管理;專項技能培訓師資由項目管理中心或協會制定標準,組織聘用管理。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中心或協會要提前制定年度教練員崗位培訓或考核計劃,每兩年至少要舉辦一期中級、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班,相關培訓或考核計劃報科教司匯總後統一發布。

第十八條 省區市體育局應加強教練員崗位培訓及考核工作的宣傳,積極組織本地區教練員參與培訓。

第十九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一律通過「國家體育總局教練員培訓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實行網上頒證,提高培訓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便捷性。

第二十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實行全過程評估,培訓結束後教練員通過系統填寫《培訓項目質量評估表》,對培訓設計、教學內容、教學水平、教學管理、培訓效果進行評估打分。

第二十一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要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辦班信息,公示合格名單,提供證書查詢,相關信息要及時通過管理系統對外發布。

第二十二條 教練員崗位培訓負責單位要公布諮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教練員的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教練員正當權益。

第二十三條 由國家財政支持的教練員崗位培訓經費使用要嚴格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要求執行;由主辦單位自籌經費的教練員崗位培訓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嚴禁亂收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中心或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要定期組織開展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提升教練員的綜合素質與能力。教練員繼續教育學習情況,可通過管理系統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參加繼續教育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技術知識教育學時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2/3。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中心或協會可根據項目需求,對體育教師等體育從業人員開放相應級別培訓及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有關規定和國家體育總局教練員培訓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89年原國家體委印發《國家體委關於試行教練員崗位培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1995年印發的《國家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及辦班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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