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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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體科字〔2021〕139 號
2021年7月20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體科字〔2021〕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訓練局,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各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反興奮劑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進反興奮劑鬥爭,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反興奮劑條例》《反興奮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體育總局制定了《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21年7月20日

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工作,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反興奮劑條例》《反興奮劑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興奮劑違規責任追究工作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反興奮劑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根本遵循,以「零出現」為目標,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強化黨政同責,嚴肅追究在興奮劑違規中失職失責單位和相關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領導責任,堅決做到「零容忍」。

第三條對興奮劑違規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應以興奮劑違規調查和失職失責調查為基礎,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錯責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責任追究應根據單位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等作出。不屬於體育總局管理的,由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省(區、市)紀委監委和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等作出處理。

第二章 責任範圍

第五條體育總局應深入研究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興奮劑形勢,加強反興奮劑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項決策,協調重大問題解決,指導和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各部門做好反興奮劑工作。

體育總局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能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反興奮劑工作體制機制,制定切實有效的反興奮劑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主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地區、各單位履行主體職責,做好反興奮劑工作。

第六條 體育總局各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承擔所管理項目、賽事和國家隊反興奮劑工作的主體責任。

各單位應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反興奮劑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體育總局反興奮劑工作決策部署;釐清反興奮劑工作責任鏈條,建立分層級的責任體系,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位;按照要求建立專門的部門或辦公室、明確專職人員、配備專項經費開展反興奮劑工作;深入排查興奮劑風險,建立興奮劑風險防控體系;監督和協助運動員填報行蹤等相關信息;嚴格執行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加強興奮劑背景審查;及時請示、報告反興奮劑重大事項等。

第七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承擔承辦賽事、參加賽事和本地方運動隊反興奮劑工作的主體責任。

各地區應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反興奮劑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體育總局反興奮劑工作決策部署;強化人員力量,投入專項經費開展反興奮劑工作;深入排查興奮劑風險,建立興奮劑風險防控體系;監督和協助運動員填報行蹤等相關信息;嚴格執行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加強興奮劑背景審查;及時請示、報告反興奮劑重大事項等。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和適用

第八條 各地區、各單位、各部門應認真履行反興奮劑責任。發生興奮劑違規,相關單位和人員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應追究責任。

第九條 對單位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責令整改、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整領導班子等。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發生嚴重興奮劑違規問題的,可取消違規項目全國性賽事辦賽和參賽資格等。

對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組織處理、黨紀處分、政務處分。

第十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依規取消其相關獎勵、項目申報和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揭發他人興奮劑違規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干擾、妨礙、抗拒調查處理的;

(二)教唆、幫助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同一個人、單位或地區連續、反覆發生興奮劑違規,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間、重要敏感時期發生興奮劑違規,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發生興奮劑違規,運動員管理單位應「一案雙查」,對反興奮劑責任落實情況、存在的失職失責行為進行調查認定,調查報告上報相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體育總局,根據單位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國家隊運動員及重大體育賽事發生的興奮劑違規,在運動員管理單位調查基礎上,由體育總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調查認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失職失責情況,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建議,報體育總局批准。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應當分清責任。單位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反興奮劑及直接分管運動項目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項目主管和相關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後,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或個人宣布並督促執行。

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進行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後,發現事實認定不清楚、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處理不恰當等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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