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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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規字〔2018〕11號
2018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

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規字〔2018〕11號

全國體育系統,有關大專院校,有關科研院所,有關社會機構:

為加強對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的規範管理,現將《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18年6月29日

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和服務決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研究項目」),是指圍繞體育改革和發展的重點領域和前沿問題,由國家體育總局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團隊或個人開展研究,為體育部門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的研究項目。

研究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級別為省部級。

第三條 研究項目管理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改革創新、服務決策諮詢的方向,承上啟下,積極主動溝通,促進研究項目有序開展。

第四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

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法司」)負責研究項目管理,設定研究項目聯絡制度,及時掌握項目研究進程及協調有關事項,負責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

研究項目承接人所在單位在政法司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單位承接的研究項目,並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項目管理全過程。

建立研究項目評審專家庫,健全專家庫的運行管理、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列入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相關領域的權威性和代表性。

對研究項目的過程加強跟蹤指導,對研究成果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各類研究項目的申報、評審、委託及研究成果等資料,由政法司負責統一歸檔。

第二章 研究項目確定

第五條 研究項目安排

重大項目由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作出安排,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原則上按年度作出安排。

第六條 重大項目選題的篩選與確定

重大項目選題由政法司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的相關要求和部署、年度重點工作以及體育改革與發展過程中急需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來確定。

第七條 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選題徵詢

政法司每年第四季度向全國體育系統,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社會機構徵詢下一年度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選題。

第八條 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選題的篩選與確定

政法司根據體育工作實際需要,對徵詢到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選題進行篩選,形成研究項目目錄。

第三章 研究項目承接人確定及義務

第九條 研究項目承接人確定方式

研究項目按照招標或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接人。項目承接人可以是符合招標或委託條件的單位、團隊或個人。

第十條 研究項目招標

研究項目招標可以採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

重大項目的招標,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由政法司根據實際需要組織。

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招標,一般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由政法司定期組織。

第十一條 研究項目招標文件

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政法司編制《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目錄》(以下簡稱《項目目錄》),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申報通知》(以下簡稱《申報通知》)。《項目目錄》和《申報通知》在國家體育總局官網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研究項目投標

公開招標的研究項目,申報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標單位須具備法人資格;

(二)投標單位須具備完成項目任務的研究實力和基本工作條件;

(三)投標人須符合《申報通知》規定的申報條件,並經所在單位同意;

(四)投標人不得同時申請兩個及以上研究項目。有尚未結項項目的不得申報新研究項目;

(五)有出國計劃、出差半年以上者,或投標時已在境外並將繼續在境外半年以上的,不得投標。

邀請招標的項目,僅限受邀的單位或個人申報。

申報人須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管理系統(zfs-system.sports.cn/)按照申報要求填報,未通過系統申報的郵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研究項目評標

政法司組織專家組對投標的申報書予以評審。專家評審採用網上評分與會議評議相結合的方式,由專家組提出研究項目承接人的推薦人選。

對專家組提出的推薦人選,政法司應在審定或組織推薦人選答辯後,確定研究項目承接人名單,並在國家體育總局官網公示一周,接受全社會監督。無異議者確定為研究項目招標的最終承接人。

對同一研究項目可最終確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承接人。

第十四條 委託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可以採用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內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研究項目要求高、難度大,適合的研究人員較為有限的;

(三)研究項目涉及領域已有相關研究成果的;

(四)國家體育總局認為需要採取委託方式的其他情形的;

(五)重點項目招標流標的,也可以採用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接人。

第十五條 委託確定

研究項目擬採用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接人的,政法司與擬承接人選進行協商後確定項目承接人。同一研究項目,國家體育總局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或者委託的實際情況,確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承接人。

第十六條 承接人義務

研究項目承接人應當按《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的承諾,開展項目研究工作。

研究項目承接人不得以研究組的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等與研究無關的活動。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承接人應在研究中期向政法司提交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觀點材料,在項目驗收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及成果摘要。一般項目承接人應在項目驗收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及成果摘要。

研究項目內容需要保密的,項目承接人應當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開發表論文、出版著作、講學、在互聯網上發布相關信息等方式對外披露。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研究項目立項

研究項目承接人確定後,由政法司向項目承接人出具《立項通知書》或《項目委託通知》。

委託項目承接人接到《立項通知書》或《項目委託通知》,按要求籤署《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委託協議書》後,予以立項。

招標項目承接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應當按要求填報《計劃任務書》。項目承接人填報的《計劃任務書》經政法司審核通過,予以立項。研究項目一經立項,未經政法司同意,不得因任何原因變更或申請延期,否則視為研究項目終止。

第十八條 中期交流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後,由政法司組織中期交流會,提出項目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一般項目由承接人所在單位負責中期檢查事宜,並填寫中期檢查報告報送政法司。

第十九條 研究項目終止

研究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法司審核同意後,對該研究項目予以終止:

(一)因情勢變化,項目研究已無必要的;

(二)因研究項目承接人的個人原因,不能繼續開展項目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由於項目承接人的原因需要終止研究項目的,經項目承接人單位同意,項目承接人須向政法司提交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研究項目成果評審、認定

研究項目承接人提交研究成果報告後,政法司組織專家進行項目成果評審。評審採用雙向匿名評分與專家集體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政法司根據評審意見,對研究項目確定評定等次,評定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二十一條 研究項目結項

研究項目成果通過評審和認定的,由政法司頒髮結項證書。

第二十二條 研究項目撤項

研究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法司審核同意後,對該研究項目予以撤項: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問題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中期檢查或者中期檢查未通過且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研究成果未按照《計劃任務書》要求完成,經修改調整後仍不符合項目研究要求的;

(四)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

(五)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六)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七)其他需要撤項的情形。

研究項目撤項的,將通知項目承接人所在單位,並將項目承接人列入黑名單,在國家體育總局官網予以公布。被撤項的項目承接人兩年內不得申報、承接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成果權屬確定

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國家體育總局和項目承接人共有。

第二十四條 成果應用

研究成果由政法司統一報送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領導和職能司局,提供決策諮詢參考。項目研究成果一經採納,政法司將成果採納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承接人提供成果採納證明。

第二十五條 發表要求

研究成果未結項時,未經國家體育總局同意,不得以立項項目名義公開發表。

未經政法司同意,項目承接人在項目結題後一年內,不得將成果給有關方面出版、發表。

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發表或者內部刊用的,應當標明「國家體育總局決策諮詢研究項目成果」字樣。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資助

研究項目由國家體育總局給予經費資助,資助額度根據項目情況確定。

研究項目經費分兩批發放,立項時發放數額為項目研究經費總額的80%,結項後發放數額為項目研究經費總額的20%。

第二十七條 經費預算編制

研究項目承接人要根據項目開展的實際需要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具體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經費使用要求

項目承接人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研究經費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規定,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經費緩撥與停撥

研究項目終止或者成果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停撥資助經費餘款;研究項目撤項的,撤銷全部經費資助,並追回已撥經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購買成果

對社會現有研究資源,國家體育總局可以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符合需求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對擬購買的研究成果可以組織專家評審,並與研究成果所有權人商定成果購買價格,簽訂購買合同。

購買的研究成果,由國家體育總局按相關要求進行成果轉化工作。

第三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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