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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寬反革命案雲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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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寬反革命案

雲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82)文州檢刑訴字第33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何立寬,男,漢族,現年三十六歲,雲南省邱北縣人。原任中共文山州委常委、州革委副主任、州農辦副主任。現在押。

被告人何立寬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經文山州公安處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現查明:被告人何立寬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他秉承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及其在雲南的案犯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的旨意,在文山地區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誣陷迫害黨政領導幹部和群眾;陰謀顛覆政府;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密謀策動武裝叛亂。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誣陷迫害黨政領導幹部和群眾

(一)一九七四年四月,何立寬在昆明震莊工農讀書班期間,向黃兆其誣告了原文山州委書記岳永喜「和十次路線鬥爭有牽連,和蔡、馬、雷、董有聯繫」。布置劉玉淨、童永昌,陸元明、陳偉、胡世康、何文忠等人收集整理和編寫了《岳永喜克己復禮言行錄》,布置劉玉淨等人將此材料在文山地區進行傳播、散發。誣陷「岳永喜瘋狂反對毛主席革命路線,攻擊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

(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日,何立寬指派陸元明等人到昆明,將由其署名的《關於要求從組織上糾正右傾翻案風惡果的報告》分別送給朱克家、黃兆其、安炬祥等人。並由陳偉將這份材料寄送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等人。在這份材料中,誣陷原文山州委副書記王琹:「有勾結土匪,出賣同志的嚴重歷史問題」。誣陷原州委副書記李銑「有叛徒嫌疑」等等。報告中誣陷文山州、縣十三名黨委常委「大刮右傾翻案風,執行鄧小平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

二、陰謀顛覆政府

(三)一九七四年四月,何立寬在昆明震莊工農讀書班期間,接受了黃兆其「在雲南批林批孔、聯繫實際,主要是批王(必成)打陳(陳康)」的部署後,布置童永昌、劉玉淨等人在文山以單位或支部的名義對岳永喜進行批判,提出:「對岳要打,打不倒要趕跑,趕不跑要搞臭」。在此期間,夥同胡玉珍策劃確定了批判硯山縣委書記賈齊幫。

(四)一九七六年二月中旬至三月上旬,何立寬與黃培根、陸元明、丁正中、陳偉、馬昭、任懷燦、童永昌等人,在丁正中和童永昌家多次策劃,形成了以何立寬為首的「幫派核心」,確定了打倒原文山州委副書記王民、文山縣委書記楊鐸、副書記項朝光;批判原州委副書記王琹、羅運通的計劃。致使文山地區從二月下旬至三月上旬多次出現綁架、圍攻、揪斗王民、王琹、羅運通、楊鐸、項朝光等州、縣領導幹部的嚴重事件。

(五)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地書會議期間,何立寬領取了黃兆其要他組織人上昆搞會內會外配合的旨意後,指使丁正中、陸元明、陳偉等人「儘快組織人上昆告狀」。丁正中等人根據其旨意,於三月二十二日搶了州委大小汽車五部,挾持州委副書記羅運通,組織了一百餘人赴昆告狀。圍斗省委領導幹部,向省委施加壓力,破壞了省委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後又指使丁正中等人於四月八日組織了二十餘人的告狀團第二次上昆,衝擊州委在昆明召開的常委會未逞,圍鬥了州委副書記王民。

(六)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地書會議期間,何立寬積極參與了黃兆其等人改組省委的陰謀活動。並在要求中共中央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和改組省委的電報上簽了名。

(七)一九七六年五月至八月,以何立寬為首的幫派核心成員多次進行策劃,責成陳偉編寫了《文山地區觸目驚心的右傾翻案風》的材料,分別送給《人民日報》駐雲南的記者以及朱克家、黃兆其、劉殷農、安炬祥等人。並指派陸元明向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安炬祥誣告文山州、縣主要領導幹部,圖謀將州委副書記王民、王琹趕走,把支持幫派的李鳳萼、蘇復調回文山,恢復郭明進文山縣委書記職務。八月,何立寬再次指派陸元明等人上昆明,將其和黃培根署名的《關於要求從組織上糾正右傾翻案風惡果的報告》分別送給朱克家、黃兆其、安炬祥等人。還指派陳偉將報告寄給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要求將八名州委常委,五名縣委正、副書記「清除出領導班子,交群眾批鬥」。

(八)一九七六年五月,六月,何立寬向同夥傳播外地在押犯家屬強迫領導釋放在押犯的所謂「經驗」,並把州委研究在押犯的案情泄露給同夥。指使陸元明、童永昌等人煽動在押犯家屬兩次進駐州委機關,圍斗州委領導幹部長達十七晝夜。強迫州委釋放在押犯吳文祥、潘油清、羅興義等人。破壞了州委正常的工作秩序。

(九)一九七六年八月下旬,州委召開擴大會議前夕,何立寬與幫派核心成員在童永昌家,策劃了將同夥塞進材料組和各小組召集人,控制州委擴大會議。並由參加會議的同夥在會上發難,向州委施加壓力。還由丁正中和馬昭搞會內會外配合,寫大字報、大標語上街,妄圖改組州委,篡奪領導權。

三、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

(十)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中午,何立寬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誹謗黨中央粉碎「四人幫」是「右派政變」,希望蘇聯發動侵華戰爭,希望發表毛主席致江青的信,希望國內爆發「革命」。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何立寬指派任懷燦、馬昭去昆明找黃兆其、劉殷農探聽「四人幫」被粉碎後的動向和領受行動計劃。同月十六日,又派童永昌趕赴上海,探聽「四人幫」餘黨的動向,並規定了聯絡的方法和暗語。

同年十月十三日,何立寬向任懷燦、童永昌等人提出了上山打游擊的問題。十月十七日凌晨四點,任懷燦、馬昭從昆明返回文山,立即向何立寬轉告了劉殷農「粉碎四人幫是真的,走資派可能趁機翻案報復,我們要堅持鬥爭,要是真的幹起來,要依靠民兵和產業工人,實在不行,就上山打游擊;要與部隊取得聯繫,爭取部隊支持;現在要作好思想和物資準備」的旨意後,何立寬即與任懷燦、馬昭、李玉芬、李傳田、丁行紅、蔣紹明、楊和昌等人,先後在李傳田及其家中,策劃了武裝叛亂,上山打游擊,地點選擇在文山老君山;醫藥由李玉芬準備;車輛、汽油由蔣紹明、楊和昌準備,收發報機和報務員由余相德準備和物色,地圖除將丁行紅原準備的十一張軍用地圖用於上山打游擊外,又從李傳田處拿到文山州地圖和雲南公路圖各兩份,武器彈藥的準備,除將粉碎「四人幫」前向李傳田等人搞到的左輪手槍和七六五手槍及子彈用於上山打游擊外,十月十三日和十九日,又分別從丁行紅處搞得五四式手槍一支、子彈二十三發、軍用手榴彈四枚。同月十七日、十九日,何立寬又指使任懷燦、馬昭到文山駐軍找×政委、×副政委要武器彈藥,積極準備武裝叛亂。由於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和全州人民的鬥爭,何立寬的陰謀才未能得逞。

綜上所述,被告人何立寬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犯罪活動,誣陷迫害文山州黨政幹部和群眾,陰謀顛覆政府,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策動武裝叛亂,被告人何立寬的犯罪活動,使我州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主義事業遭到嚴重破壞,給全州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何立寬的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罪,誣告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長 儂臣勇

檢察員 昌坤林 朱榮輝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2)刑判字第14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文山州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 儂臣勇

檢察員 昌坤林、朱榮輝。

被告人 何立寬,男,漢族,現年三十六歲,雲南省邱北縣人,原任文山州革委副主任、中共文山州委常委、州農辦副主任。現在押。

辯護人:程興、陳常富、楊星耀,文山州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告人何立寬,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由文山州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五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核實了各種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現查明:

被告人何立寬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被告人何立寬夥同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旨意,憑藉他當時所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用公開的和秘密的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黨政領導人,陰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又勾結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策動武裝叛亂,犯下了嚴重的罪行。被告人何立寬的犯罪活動,使我省、我州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主義事業遭到了嚴重破壞,給全省、全州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被告人何立寬的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捏造事實,誣陷、迫害黨政軍領導幹部。

一九七四年四月,何立寬在省工農讀書班期間,與楊志明、張協豐等人去找黃兆其密談。何向黃誣告原州委書記岳永喜與「十次路線鬥爭有牽連,和蔡,馬、雷、董有聯繫」、「問題很大」。接着黃兆其講了「運動主要是解決九次、十次路線鬥爭遺留下來的問題,聯繫雲南和昆明軍區的實際就是要解決王必成和蔡,馬、雷、董的問題,要打倒陳康」。對此「何立寬是同意的」。同年四月,何布置上昆找他的劉玉淨、童永昌回文山「發動群眾,聯繫省、州實際,深揭猛批與蔡、馬、雷、董有牽連的人和事」、「集中批判岳永喜」、「對岳永喜要打,打不倒(要)趕跑,趕不跑(要)搞臭」。並把黃兆其,劉殷農誣陷誹謗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等人的傳單、材料交劉玉淨帶回文山傳抄散發,煽動迫害省、州黨政軍領導人。

一九七六年五月,何立寬與陳偉、馬昭、丁正中、陸元明等人在丁正中家密謀策劃,何說:「運動到現在光靠大字報不行了,大字報再多,上面能知道嗎?要整材料上報」。指使陸元明、馬昭、陳偉等人收集材料,編寫了由何立寬署名的《就文山州委主要領導大刮右傾翻案風至今拒不轉彎,向毛主席、黨中央的匯報材料》和由何立寬、黃培根共同署名的《關於要求從組織上糾正右傾翻案風的惡果的報告》,於同年八月,分別寄送王洪文、江青、張春橋、姚文元和派人面交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在這兩份《材料》和《報告》中,捏造事實,誣陷原文山州委副書記王琹「有勾結土匪、出賣同志的嚴重歷史問題」,誣陷原州委副書記李銑「有叛徒嫌疑」等等。《材料》、《報告》中還誣陷誹謗文山州、縣十三名領導幹部是「鄧小平修正主義路線扶植起來的還鄉團,翻案派」,「要清除出領導班子,交群眾揭發批判」。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三月,何立寬糾集黃培根、丁正中、馬昭、任懷燦等人在丁正中和童永昌家密會策劃,何對他們說:「王民是刮右傾翻案風的主要角色」、「文山反擊右傾翻案風,矛頭就指向王民,王琹和羅運通也很壞」,提出要「打倒王民,點名批判王琹、羅運通」,同時支持黃培根在文山縣要「收拾楊鐸、項朝光」的主張。致使王民、王琹、羅運通、楊鐸、項朝光等州、縣領導人多次遭受圍攻揪斗和被戴高帽、掛黑牌遊街示眾的摧殘凌辱。

參加篡奪省級黨政領導權的活動,陰謀顛覆政府。

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地書會議期間,何立寬積極參與黃兆其、劉殷農一夥篡奪省委領導權的陰謀活動,在劉殷農的帶領下,於三月二十四日下午衝擊了省委常委會議。接着,何立寬又在黃、劉一夥擬寫的,其目的在於改組省委,奪取省委領導權和「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給黨中央的電報上簽了名。為實現奪取省委領導權的同一目的,何立寬還領受了黃兆其搞「會內會外配合」,給省委施加壓力的旨意,指使丁正中、童永昌等人,先後組織了兩批共一百餘人的「告狀團」,搶了州委的五輛汽車,挾持州委副書記羅運通赴昆,衝擊省委地書會議和省委機關,圍攻省委領導幹部,再次破壞了省委和省委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陰謀搞垮省委。

煽動強迫州委釋放在押罪犯,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

一九七六年五、六月間,何立寬召集丁正中、童永昌、陸元明等人策劃強迫州委釋放在押犯。何立寬傳播了外地在押犯家屬逼迫領導釋放在押犯的所謂「經驗」後說:「現在的關鍵是需要他們(指在押犯)的家屬出面才行。我們這裡的這些家屬『造反精神不強』」「要做一下他們家屬的工作,如果光靠我一個在常委會上斗,他們家屬沒有「革命」行動,不對他們(指州委領導)施加壓力,他們是不會放的」。「現在就是要叫他們家屬去進住州委會議室、整天圍着康守忠、王民、王栗等幾個書記,副書記、也叫他們吃飯、睡覺都守着,其他的工作不能給他們干」。何立寬還說:「要組織一下各單位在街上多出些大標語、大字報,強烈要求州委立即釋放」在押犯等等。在何立寬的煽動和唆使下,在押罪犯吳文祥、潘油清,羅興義等人的家屬再次進住州委機關,圍攻州委領導幹部先後達十七晝夜,逼迫州委領導釋放在押犯,嚴重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夥同黃兆其、劉殷農策動武裝叛亂。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何立寬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誹謗黨中央粉碎「四人幫」是「右派政變」。十月十三日與任懷燦等人策劃上山打游擊。指派任懷燦、馬昭去昆明找黃兆其、劉殷農探聽「四人幫」被粉碎後的動向和領取如何行動的旨意。十月十六日,何立寬又指派童永昌趕赴上海窺測「四人幫」餘黨的動向,並規定了聯絡的方法和暗語。

十月十七日,任懷燦、馬昭向何立寬匯報了黃兆其、劉殷農一夥準備發動武裝叛亂的陰謀和劉殷農要何立寬「作好必要的思想準備和物質準備」,「要把民兵抓緊,抓住民兵指揮權不放,要注意和部隊取得聯繫」、「萬一不行就上山打游擊」的旨意後,何立寬又多次與任懷燦、馬昭、余相德及軍內個別同夥密謀策劃,積極響應黃、劉一夥的武裝叛亂。選定文山老君山一帶為叛亂打游擊的活動基地,布置同夥準備叛亂使用的武器彈藥、車輛汽油、醫藥器械、地圖、通訊器材等等。後由於黨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和全省、全州人民的鬥爭,何立寬的罪惡計劃才未能得逞。

綜上所述,被告人何立寬在雲南積極參與黃兆其、劉殷農顛覆政府的陰謀活動,其犯罪的動機、目的和行為和黃兆其、劉殷農都是相通的,緊密聯繫的。本庭經過七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四名證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一百四十件進行了審查,充分證明被告人何立寬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庭確認:被告人何立寬犯了積極參與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對人民危害嚴重。在法庭上被告人何立寬拒不認罪,態度頑抗。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到被告人何立寬犯罪發生在「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歷史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何立寬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 馬 忠

人民陪審員 陶恩燦

人民陪審員 楊宗昌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班崇兵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1982]刑上字第87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立寬,男,漢族,現年三十六歲,雲南省邱北縣人,原任文山州革委副主任,州農辦副主任。現在押。

上訴人何立寬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以[82]刑判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上訴人以無罪等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查明:

一九七四年四月,上訴人何立寬在省工農讀書班期間,向黃兆其誣告原文山州委書記岳永喜與「十次路線鬥爭有牽連,和蔡、馬、雷,董有聯繫」、「問題很大」。同月,布置劉玉淨等人回文山「集中批判岳永喜」、「對岳永喜打不倒要趕跑,趕不跑要搞臭」,並把黃兆其等人誣陷誹謗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等領導人的材料交劉帶回文山擴散,煽動迫害省、州黨政軍領導幹部。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三月,上訴人與黃培根、丁正中等人策劃揪斗幹部,致使文山州委和文山縣委領導人王民、王菜、羅運通、楊鐸、項朝光等多次遭受圍攻和掛黑牌子遊街凌辱人身。一九七六年五月,上訴人指使陸元明、馬昭、陳偉等人編寫由上訴人署名的《就文山州委主要領導大刮右傾翻案風至今拒不轉彎的匯報材料》和由上訴人與黃培根共同署名的《關於要求從組織上糾正右傾翻案風的惡果的報告》,於同年八月分別寄送王洪文、江青、張春橋、姚文元和派人面交黃兆其等人。《材料)和《報告》中,捏造事實,誣陷誹謗文山州、縣十三名領導幹部是「還鄉團」、「翻案派」,「要清除出領導班子,交群眾揭發批判」。

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地書會議期間,在劉殷農的帶領下,上訴人參與衝擊省委常委會議。並與黃兆其、劉殷農一夥在「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給黨中央的電報上簽名。同時還領受黃兆其搞「會內會外配合」的旨意,指使丁正中、童永昌等人,先後組織兩批「告狀團」,搶了州委汽車五輛,挾持州委副書記羅運通赴昆,衝擊省委地書會議和省委機關,圍攻省委領導幹部,圖謀奪權。

一九七六年五、六月間,上訴人召集丁正中等人策劃強迫州委釋放在押犯,授意在押犯家屬「進駐州委會議室,整天圍着康守忠、王民、王琹等幾個書記、副書記,叫他們吃飯、睡覺都守着,其他的工作不能給他們干」.在上訴人的煽動和唆使下,在押犯吳文祥、潘油清、羅興義等人的家屬進住州委機關,圍攻州委領導幹部達十七晝夜。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上訴人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誹謗黨中央粉碎「四人幫」是「右派政變」,派任懷燦、馬昭到昆明找黃兆其、劉殷農探聽「四人幫」被粉碎後的動向和領取旨意,派童永昌赴上海窺測「四人幫」餘黨動向。十月十七日,任懷燦、馬昭星夜趕回文山向上訴人密報了劉殷農關於「萬一不行就上山打游擊」等行動旨意後,上訴人又多次與同夥密謀策劃上山打游擊,並選定老君山為叛亂基地,布置同夥準備叛亂的武器彈藥、車輛汽油、醫藥器械、地圖、通信器材等等,伺機配合黃兆其、劉殷農策動武裝叛亂,其陰謀未能得逞。

本庭認為:原審認定上訴人何立寬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從事顛覆政府的活動,犯了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對人民危害嚴重。上述罪惡有大量物證,書證在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程序完備,應予認定。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拒不認罪的表現,應予嚴懲。原審考慮到上訴人犯罪時的特定歷史條件,予以從輕判處是正確的。應予維持。上訴人在其全部犯罪事實面前申稱無罪,表示對原判永遠不服,甚至反誣原審違反法律程序,對其誣陷等等,純屬堅持「四人幫」反動立場,掩蓋其反革命野心,應予駁回。據此,特依法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審 判 長 汪福佑

審 判 員 程體儒

代理審判員 石賢才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