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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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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1942年1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解放日報
《解放日報》1942年1月27日小言論

「除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處罰……」。這是二屆參議會通過,經邊區政府命令公布的「保證人權財權條例」規定得極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卻發生了不幸的「學療人命案」:學療的總務科長、秘書和管理員,竟然把運輸員劉世有捆押起來,以致釀成人命大案。

從這事件里,我們看出,我們有的同志還不懂得尊重人權、保障人權,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碼條件;還不曉得,隨便捆人押人是應該肅清的「游擊作風」之一。

這類違法事情,在邊區恐怕不只這一件。我們願意喚起社會人士嚴重注意它的揭發與糾正。讓我們共同努力於革命秩序的建立與鞏固!

這部作品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或者以法人、非法人單位名義但非作者個人名義發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法人、非法人單位作品發表起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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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報》1942年1月27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