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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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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
信部電函〔2006〕342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6年7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多數外國投資者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等相關審批手續,依法進入我國電信業務市場開展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但近來,也發現一些外國投資者通過域名授權、註冊商標授權等形式,與境內增值電信公司規避《規定》要求,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有關管理工作,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投資經營電信業務,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並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外國投資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投資經營電信業務。

  境內電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國投資者變相租借、轉讓、倒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

  境內電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場准入和市場規範管理工作中應按照如下要求加強對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管理,規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增值電信公司的合作行為:

  (一)關於互聯網域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或信譽,鑑於互聯網域名是開展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重要資源,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或信譽的重要表現,因此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互聯網域名應為其(含公司股東)依法持有。

  (二)關於註冊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或信譽,鑑於註冊商標是開展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重要無形資產,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或信譽的重要表現,因此,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註冊商標應為其(含公司股東)依法持有。

  (三)關於場地和服務器等設施的設置:《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該規定所指的場地和設施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範圍內設置,並與經營者所獲准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相適應。

  (四)關於網絡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增值電信業務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應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流程、落實信息安全責任。

  三、在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日常審批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域名、註冊商標、服務器等設施的設置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承諾等材料的審查,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

  四、對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組織其對照上述有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活動,並對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自查自糾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那些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公司,要進行重點檢查。對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依法撤消其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開展工作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監督檢查結果請於2006年11月1日前報送我部。

  特此通知。

    聯繫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
    聯繫電話(傳真):010-6601 
    電子郵件: @mii.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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