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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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8月28日信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民樹立文明觀念,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協同推進、公民共同參與,構建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規範與倡導相結合、重點治理與統籌推進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督查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八條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以及窗口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袒胸赤膊、大聲喧譁;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不插隊、搶座、霸座;
(三)使用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行走;
(四)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等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五)開展廣場舞、室外歌唱、宣傳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遵守觀看禮儀;
(七)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八)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奠、參觀,應當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二)愛護公共場所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三)咳嗽、打噴嚏時遮擋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
(五)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噴塗、掛置廣告和宣傳物品;
(六)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擅自發放商業廣告和宣傳品;
(七)不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掃物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內進行洗滌、游泳、捕魚等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二)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四)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扯電力線路;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六)電動車停放、充電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七)飼養寵物應當保持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霸座,不得干擾、妨害駕駛;
(二)摩托車、電動車騎乘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三)駕駛機動車斑馬線上禮讓行人,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不得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急轉急停,不得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四)駕駛非機動車在規定車道行駛、規定區域停放,不扶身並行、追逐嬉戲,不隨意變道、超速、搶行、逆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愛護共享交通工具,使用後有序停放,不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六)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規劃人行道的靠右側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以下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景區設施,服從景區管理;
(三)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及其他歷史文化遺產;
(四)保護野生植物,不挖掘採摘野生蘭草、映山紅等植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以下規定:
(一)恪守網絡道德,理性表達,有序參與;
(二)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三)不在網絡上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等有害信息,不瀏覽不健康的網站網頁;
(四)不以發帖、跟帖、評論、人肉搜索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五)不泄露他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犬出戶採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主動避讓他人,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二)不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學校、醫院、商場、餐館等公共場所;
(三)不遺棄犬只;
(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場所擺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違反規定設置門店招牌、戶外廣告牌、標語牌、櫥窗、顯示屏幕等;
(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方式招攬顧客;
(五)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倡導公民文明用餐、健康飲食、合理消費:
(一)節約糧食,反對浪費;
(二)適量點餐,剩菜打包;
(三)不食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四)戒煙限酒;
(五)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六)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第十八條 倡導公民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在清明節、國家公祭日等時段,祭奠英烈,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大別山精神。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參與公益慈善活動。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為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倡導公民為他人提供緊急救助,為需要緊急救助的人撥打緊急救助電話。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三條 倡導社會新風,提倡婚事簡辦,不索要高價彩禮;倡導移風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祭祀、厚養薄葬。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行政區劃、自然地理、住宅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八)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九)志願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
第二十八條 機場、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設施,放置急救設備。
第二十九條 公交、出租車等客運車輛應當按管理規定保持車體內外乾淨整潔。
出租車司機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規範計價收費,主動出具合法票據,使用車載電台通訊時保持用語文明。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助推鄉村振興,培育文明鄉風。
第三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平台,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獲得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噪聲值超過社會生活環境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斑馬線上未禮讓行人、從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採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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