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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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20年)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1年7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32年7月30日 1932年8月13日 公布於民國21年8月13日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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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僑務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本國僑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務。
第二條
- 僑務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簡任,並於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
- 前項委員除常務委員支俸外,其餘委員在京供職者,得支公費。
第三條
- 僑務委員會大會每年或二年開會一次,常務會議每星期至少開會一次,其議決事件,由委員長執行之。
- 委員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委員長代理之。
第四條
- 僑務委員會所議事項如與各部會有關係時,各部會得派員列席。
第五條
- 僑務委員會設左列各處。
- 一、祕書處。
- 二、僑務管理處。
- 三、僑民教育處。
第六條
- 祕書處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文書之撰擬翻譯收發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 四、其他不屬於各處之事項。
第七條
- 僑務管理處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僑民狀況之調查究及統計事項。
- 二、關於僑民移殖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 三、關於僑民糾紛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僑民團體之管理事項。
- 五、關於回國僑民投資興辦實業及遊歷參觀等之指導或介紹事項。
- 六、關於僑民之獎勵或補助事項。
第八條
- 僑民教育處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僑民教育之指導監督及調查事項。
- 二、關於僑民回國求學之指導事項。
- 三、關於僑民教育經費之補助事項。
- 四、關於文化之宣傳事項。
第九條
- 僑務委員會所掌事項,以不與各部會及駐外使館職權相抵觸者為限。
- 僑務委員會關於主管事項,對於駐外領事,得指揮之。
第十條
- 僑務委員會設處長三人,簡任,科長六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
第十一條
- 僑務委員會因事務上之必要,得派僑務專員或視察員。
第十二條
- 僑務委員會得設名譽顧問,由委員會聘任之。
第十三條
- 僑務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第十四條
-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僑務委員會定之。
第十五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