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儀禮註疏/卷三十一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目錄 儀禮註疏
◀上一卷 卷三十一 下一卷▶

繼父同居者。

[疏]『繼父同居者』。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雲: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誌,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妻稚,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

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疏]『傳曰』至『異居』。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雲『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如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雲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

雲『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已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已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註『妻稚』至『服之』。釋曰:鄭知『妻稚謂年未滿五十』

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禦,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雲『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雲『可以六尺之孤』,鄭亦雲『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

雲『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雲『小功巳下為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雲『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

若在門內,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為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雲『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雲『夫不可二』者,據傳雲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為妻,不可更於前夫為妻而祭,故雲夫不可二也。雲『此以恩服爾』者,並解為繼父期與三月。雲『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為夫之君。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為夫之君傳曰』至『從服也』。釋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為夫之君也。傳曰『何以期』者,問比例者,怪人疏而同親者,故發問。雲『從服也』,以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疏]『姑姊』至『姊妹報』。釋曰:此等親出,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侄,姊妹對兄弟出,反為侄與兄弟大功,侄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為期,故須言報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故也。(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疏]『傳曰』至『主者也』。釋曰:雲『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若當家無喪主,或取五服之內親,又無五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裏尹主之。今無主者,謂無祭主也,故可哀憐而不降也。註『無主』至『降之』。釋曰:雲『人之所哀憐』

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敏心},況侄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餘人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餘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雲人者,若言人,即謂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故雲人不言嫁。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疏]『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釋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為』者,亦如為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疏]『傳曰』至『者服斬』。釋曰:雲『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若然,君之母當在齊衰,與君父同在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並言之。雲『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為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雲『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者,傳解經臣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則為君祖父母從服期。

註『此為』至『尊祖』。釋曰:雲『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禮。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諸侯為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為君而死,君為之斬,臣亦從服期也。

雲『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疒發》疾不立』者,此祖與父合立,為《疒發》疾不立,己當立,是受國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關父祖。又雲『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者,此解傳之『父卒』

耳。鄭意以父祖有《疒發》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曾祖,不取受國於祖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群臣為之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若然,曾祖為君薨,群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為之服斬,臣從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則君之祖亦是《疒發》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國於祖,復早卒,今君乃受國於曾祖也。趙商問:『己為諸侯,父有《疒發》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雲何?』答雲:

『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

所問者,父在為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誌與此註相兼乃具也。

妾為女君。

[疏]『妾為女君』。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稱妻為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疏]『傳曰』至『姑等』。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為之重服,故發問也。答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雲『等』。但並後匹,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侄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註『女君』至『則嫌』。釋曰:雲『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雲無服。必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雲『報之則重』。

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雲『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為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為妾無服也。

婦為舅姑。

[疏]『婦為舅姑』。釋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婦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傳曰』至『從服也』。釋曰: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則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雲『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註『男女皆是』。釋曰:《檀弓》雲:『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雲『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疏]『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釋曰:『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釋曰: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

[疏]『傳曰』至『遂也』。釋曰: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

答雲『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為眾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眾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註『此言』至『同也』。釋曰:雲『唯為長子三年』,更雲『其餘』,謂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與妾子同,諸侯夫人無服,大夫妻為之大功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疏]『女子子為祖父母』。釋曰: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疏]『傳曰』至『祖也』。釋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雲『不敢降其祖也』。註『經似』至『不降』。釋曰: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雲『女子子』,無嫁文,故雲『似在室』。雲『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雲『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鄭雲『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雲『出道』者,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四禮,即著笄為成人,得降旁親。要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以其笄而未出,故雲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實未出,故雲出道,猶如鄭註《論語》雲:『雖不得祿,亦得祿之道。』是亦未得祿而雲之道,亦此類也。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婦。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眾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妻貴於室,從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釋曰: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大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為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為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傳雲『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

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為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傳雲『何以言唯子不報也』,鄭雲子中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鄭不從也。雲『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見此經雲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降與不降,一與父同,故傳據父為大夫為本,以子亦之也。雲『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已下,欲見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婦人,非尊同,亦不降者,傳解妻亦與夫同尊卑之意,是以雲『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貴,士以下賤,此中無士與士妻,故以貴言之也。註『命者』至『夫爵也』。釋曰:雲『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見《公羊傳》雲:『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覲禮》『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雲『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據爵,皆據命而言,故《大宗伯》雲:『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則分陜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國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經雖無士,鄭總解天子諸侯命臣、後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雲『君命其夫』者,君中總天子諸侯。雲『後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禮記》雲:『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後夫人命也。鄭言此者,經雲命夫命婦,不辨天子諸侯之臣,則天子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婦也。雲『此所為者凡六大夫六命婦』者,六大夫,謂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雲『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鄭言此者,經六命婦中有世母、叔母,故鄭辨之,以其世母、叔母無主有主皆為之期,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也。雲『其有祭主者如眾人』者,自為大功矣。雲『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者,以其男女俱為父母三年,父母唯為長子斬,其餘降,何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雲『大夫曷為不降命婦者,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婦中有二母,故鄭辨之也。雲『夫尊於朝』已下,鄭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貴與已同之義。若然,案《曲禮》雲:『四十強,而仕,五十艾,服官政,為大夫。』

何得大夫子又為大夫?又何得為弟之子為大夫者?五十命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豈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殤小功》有大夫為其昆弟之長殤,大夫既為兄弟殤,明是幼為大夫。舉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難也。

大夫為祖父母、孫為士者,[疏]『大夫』至『為士者』。釋曰:祖與孫為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也。(不敢降其祖與,則可降其旁親也。)

[疏]註『不敢』至『親也』。釋曰: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雲不降祖與,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釋曰: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雲『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為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後,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傳曰』至『遂也』。釋曰:傳曰『何以期也』,問者,以公子為君厭,為己母不在五服,又為己母黨無服。公妾既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註『然則』至『明之』。釋曰:鄭欲破傳義,故據傳雲『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言『與』,猶不正執之辭也。雲『《春秋》之義』者,案桓九年《左傳》雲『紀季姜歸於京師』,杜雲:『季姜,桓王後也。季,字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後猶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傳何雲妾不得體君乎?豈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雲『傳似誤矣』。言『似』,亦是不正執,故雲似,其實誤也。雲『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者,《雜記》文也。雲『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鄭既以鄭為誤,故自解之。鄭必不從傳者,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是以傳為誤也。

疏衰裳齊、牡麻,無受者。(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履。』)

[疏]『疏衰』至『受者』。釋曰:此《齊衰三月章》以其義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帶,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以其輕,故略之。

至正大功言冠,見其正猶不言帶,緦麻又直言緦麻,餘又略之。若然,《禮記》雲齊衰居堊室者,據期,故譙周亦雲:『齊衰三月,不居堊室。』註『無受』

至『繩履』。釋曰:雲『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者,凡變除,皆因葬練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無變服之理,故雲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輕服受之。若斬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輕服受之也。

雲『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為主。三月者,法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但此經中有寄公為所寓,又有舊君,舊君中兼天子諸侯,又有『庶人為國君』,鄭雲:『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諸侯五月葬,為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雲『《小記》』者,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與大功皆不言屨,故解此二章同繩屨。是以鄭還引之,證此章著繩屨也。

寄公為所寓。(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

[疏]『寄公為所寓』。註『寓亦』至『君服』。釋曰: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雲:『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雲『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公為所寄,故雲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傳曰』至『同也』。釋曰:傳依上例,執所不知稱者何,問比例者等,是諸侯各有國土,而寄在他國,故發問也。『失地之君也』,答辭也。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數有讓,黜爵削地,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詩。式微》『黎侯寓於衛』,彼為狄人所迫逐,寄在衛,黎之臣子勸以歸,是失地之君,為衛侯服齊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訖,乃除也。雲『言與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主君與民同。則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訖,乃除也。註『諸侯』至『除之』。

釋曰: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婦人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為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註『婦人』至『大宗也』。釋曰:此經為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為當家小宗親者期,為大宗疏者三月也。雲『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雲『繼別為大宗』,又雲『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

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為大宗是也。雲『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疏]『傳曰』至『妻服也』。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雲『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祖謂別子為祖,百世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雲尊祖也。雲『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雲『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雲:『八十齊喪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故雲然也。

必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為之服也。

為舊君、君之母、妻。

[疏]『為舊君君之母妻』。釋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

此則致仕者也。不雲『舊臣』,而雲『舊君』者,若雲舊臣,言謂舊君為之,非《喪服》體例,故雲舊君。若《斬章》雲父君者則臣子為之。此不復言臣法,如君也。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君之母、妻,則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傳曰』至『小君也』。釋曰:雲『為舊君者孰謂也』者,此經上下臣為舊君有二,故發問雲孰謂也。雲『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辭也。傳意以下為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為致仕之臣也。雲『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怪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也。雲『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且今義已斷,故抑之使與民同也。雲『君之母妻則小君也』者,雖前後不得同時,皆是小君,故齊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註『仕焉』至『於民』。釋曰:雲『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禮》雲『大夫七十而致仕』,雲有廢疾者,謂未七十而有廢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雲『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為國君,無小君,是恩淺;此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為國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為國君』。註『不言』至『如之』。釋曰:案《論語》雲: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註雲:『民者,冥也。其見人道遠。』案《王制》雲:『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庶人謂府史胥徒。經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據在官者而言之。《檀弓》雲:『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

謂士大夫為君杖,則庶人不為君杖,斬則下同於民三月也。雲『天子畿內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內千里,是專屬天子,故知為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內也。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國君』。註『在外待放已去者』。釋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雲:『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註雲『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對上下文而知。以其上傳以為仕焉,而已下傳雲而猶未絕,此傳雲『長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國,與本國絕者,故鄭雲待放已去者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疏]『傳曰』至『未去也』。釋曰:並服而問者,怪其重,何者,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為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註『妻雖』至『無服』。釋曰:雲『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鄭欲解傳雲『妻言與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當國娶婦,婦是當國之女,今身與妻俱出他國,大夫雖絕而妻歸宗,往來猶是本國之民。其歸者,則《期章》雲『為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雲『《春秋》』者,案《春秋公羊傳》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彼雲婦,此雲女,鄭以義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雲女。引之者,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雲『君臣有合離之義』者,謂諫爭從臣,是有義則合三諫,不從是無義,則離子既隨父,故去可以無服矣。

繼父不同居者。(嘗同居,今不同。)

[疏]『繼父不同居者』。註『嘗同居今不同』。釋曰:此則《期章》雲『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唯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疏]『曾祖父母』。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

此經直雲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註雲:『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

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註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

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傳曰』至『尊也』。釋曰:雲『何以齊衰三月也』

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雲凡『小功已下為兄弟』,是以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雲『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註『正言』至『恩殺也』。釋曰:雲『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雲『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為父期而言,故三年。問雲『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

『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雲『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為高祖緦麻者,謂為父期,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雲『據祖期』,是為父加隆三年,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雲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

此鄭總釋傳雲『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雲『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雲曾孫、玄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雲『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雲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雲『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大夫為宗子。

[疏]『大夫為宗子』。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傳曰』至『其宗也』。釋曰: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並服而問。答雲『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舊君』。註『大夫待放未去者』。釋曰: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鄭據傳而言也。案上下四經皆為舊君,不言國。庶人為國君言國,其妻、長子為舊國君言國,此舊君又不言國者,據繼在土地,而為之服,正如為舊君止,是不敢進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為土地,故不言國。庶人本繼土地,故言國也。其妻、長子本為繼土地,故言國。此待放未去,本為君埽其宗廟為服不繼土地,故不言國也。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以道去君,為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

[疏]『傳曰』至『絕也』。釋曰:此為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為服,故怪其重,所以並服而問也。又餘皆不並人問,直雲何以齊衰,唯此與寄公並人而問者,所怪深重者,並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體敵,一朝重服,故並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國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並言大夫也。註『以道』至『若民也』。釋曰:雲『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則去。如此者,謂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晉放胥甲父於衛之等,為非道去君。雲『未絕者言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者,《下曲禮》文。爵祿有列,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出入有詔於國者,謂兄弟宗族猶存,吉兇之事,書信往來相告不絕。引之者,證大夫去君,埽其宗廟,詔使宗族祭祀,為此大夫雖去,猶為舊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廟,爵祿已絕,則是得而去,則亦不服矣。雲『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也。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傳亦不言大夫,次雲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歸宗,與大夫同。其大夫長子,父在朝,長子得行大夫禮,未去,為君服斬。若士之長子與眾子同,父去,子雖未去,即無服矣,與大夫長子異,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為待放未絕,大夫有此法。士雖有三諫不從,出國之時,案《曲禮》逾竟,素服,乘髦馬,不蚤,不禦婦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國。無待放之法,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詩》雲『三事大夫』,則三公亦號大夫,則大夫中總兼之矣。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傳曰』至『其祖也』。釋曰: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為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並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並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註『言嫁』至『所降』。釋曰:雲『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

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雲『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

者,以其雲『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為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為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雲『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無受者。(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釋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為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雲月數者,下文有纓、無纓,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者,此殤《大功章》首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見相參取義。雲『無受』者,以傳雲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註『大功』至『沽之』。釋曰:雲『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者,斬粗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雲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

[疏]『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註『殤者』至『殤也』。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雲『殤者,男女未冠笄』

者,案《禮記。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不為殤,女子笄而不為殤。』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者,女子笄與男子冠同,明許嫁笄,雖未出,亦為成人,不為殤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故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不つ垂,蓋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つ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

『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

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雲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也。)

[疏]『傳曰』至『不哭也』。釋曰:雲『何以大功也』,問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發問也。雲『未成人也』者,答辭。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

雲『何以無受也』,問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今喪未成人,即無受,故發問也。雲『喪成人者其文縟』已下,答辭。遂因廣解四等之殤,年數之別,並哭與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殤次成人,是以從長以及下,與無服之殤又三等殤,皆以四年為差,取法四時物變易故也。又以八歲巳上為有服,七歲已下為無服者,案《家語。本命》雲:『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已上為有服之殤也。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眄,人所加憐,故據名為限也。雲『未名則不哭也』

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哭而已。註『縟猶』至『庶也』。釋曰:雲『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者,成人之喪,既葬,以輕服受之,又變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輕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婦人除於帶,是有變除之數也。今於殤人喪,象物不成,則無此變除之節數,月滿則除之。又雲『不つ垂者,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斂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之,小功以下,初而絞之。今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以示未成人,故與成人異,亦無受之類,故傳雲蓋不成也。引《雜記》者,證此殤大功有散帶,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雲『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發傳,則唯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雲『殤而無服,哭之而已』

者,此鄭總解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事也。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與眾子同。今經傳不言者,以其亦猶子故也。雲『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謂若《期章》雲『子』,又雲『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

又雲『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關,通也,為子中通有長之。若然,成人為之斬衰三年,今殤死,與眾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與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故別言子見斯義也。王肅、馬融以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者,則以三日為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子之長殤、中殤。(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殤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殤』。釋曰:自此盡『大夫庶子為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成人齊衰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作文也。雲公為子,大夫為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為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為重出其文故也。註『公君』至『如之』。釋曰:雲『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為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其長殤皆九月,纓。其中殤七月,不纓。(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巳下無纓也。)

[疏]『其長殤』至『纓』。註『有』至『無纓也』。釋曰:之有纓,所以固,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也。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雲:『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雲『有纓者為其重也』者,以經雲九月纓,七月不纓,故知有纓,為其情重故也。

『自大功已上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有纓之文。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纓明矣。鄭知『一條繩為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為,故知此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垂下為纓可知。『小功已下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無纓,明小功五月已下,無纓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猶承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又受麻以葛。《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

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古文依此禮也。)

[疏]『大功』至『月者』。註『受猶承也』。釋曰:此成人《大功章》,輕於前《殤章》,既略,於此具言。『傳曰』至『十一升』。註『此受之』

至『禮也』。釋曰:雲『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升,冠十升;正則衰八升,冠亦十升;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

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雲義大功之受者,鄭雲此受之下,正據受之下發傳者,明受盡於此。義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變麻服葛,因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雲『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發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鄭解之雲又受麻以葛。引《傳》者,證經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變麻為葛,五分去一,大小與小功初死同。即《傳》雲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為證耳。雲『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斬章》釋訖,言此者,欲見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經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無此大功喪,以此而言,經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數,亦得為三月也。雲『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諸侯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雲『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釋曰: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傳曰』至『出也』。釋曰:問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發問也。

註『出必』至『之者』。釋曰:案《檀弓》雲:『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鄭取以為說。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為之大功。

從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從父昆弟』。註『世父』至『如之』。釋曰:昆弟親為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雲『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當然也。

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為一體,又與己父為一體,緣親以致服,故雲『從』

也。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為人』至『昆弟』。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傳曰』至『昆弟也』。釋曰:案下記雲『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

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為侄庶孫,丈夫婦人同。)

[疏]『庶孫』。註『男女』至『婦人同』。釋曰:卑於昆弟,故次之。

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

雲『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上一卷 ↑返回頂部 下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