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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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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現行條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79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機關)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
  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
  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
  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
  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
  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
  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
  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
  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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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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