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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會奏升祔大禮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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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奏升祔大禮
大清內閣
宣統元年九月初九日
1909年10月22日

  奏爲遵 旨妥議。恭摺會陳。仰祈 聖鑒事。恭照 德宗景皇帝升祔大禮。禮臣原議擬定同昭虛位辦法。奏請 欽定。恭奉 上諭。命諸臣等詳愼妥議。仰見 朝廷愼重典禮不厭求詳之至意。欽服莫名。遵卽由內閣恭錄行知各衙門。詳愼妥議。旋據各衙門先後擬就說帖。咨送到閣。有主同昭虛位。與禮臣原議從同者。有主同昭並室。與禮臣原議小有出入者。有主昭穆異位。與禮臣原議不同者。經臣等統加覆核。悉心斟酌。謹薈萃衆說。折衷一是。爲我 皇上詳晰陳之。竊查禮部原奏。大略稱經說異同。執其一辭。多不合今日事實。乃徵考漢唐以來史事。謂兄弟相承。昭穆宜爲同位。至取秦蕙田五禮通考虛位之說。敬擬 德宗景皇帝在 穆宗毅皇帝之次。同爲昭位。而虛對面上一穆位。蓋拘昭穆之名稱。以定位次之先後。而不得適合之制。故採用虛位之說。所擬亦具苦心。謹按古代廟制。所以嚴昭穆之辨者。蓋有二義。一則作爲世次奇偶之識別。所謂三昭南向三穆北向是也。一則以爲祧遷先後之次序。所謂七世之廟親盡則祧是也。我 朝 廟制。迥殊前古。前殿自 太祖高皇帝以下七世皆南向。無所謂北向之穆。自 宣宗成皇帝以下三世皆分東西向。並無所謂南向之昭。昭穆二字。名實已不相應。恭考 穆宗毅皇帝。於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奉

  先朝諭旨。定爲百世不祧之廟。 德宗景皇帝。於光緖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奉 上諭。定爲百世不祧之廟。旣均有不祧之典。則昭穆異同。更庸齗齗辯論已。且厯代廟制。兄弟相及。有昭穆同位者。有昭穆異位者。有先同位而後異位者。祀典紛歧。迄無定論。豈能拘執一偏。以爲今日議禮之衡乎。至禮臣原議所擬虛位一節。尤萬萬不宜。無論廟有虛主。爲

  國家靈長之祚所最忌。非臣下可得而言。而於兼祧之義。顯有未合。實屬駭人觀聽。至若同昭並室之議。將東兩昭並爲一室。尺寸改狹。令與西一穆室尺寸相配。則廟室狹小。恐不足以妥 二帝在天之靈。而且廟制改易。致禮文不備。或暗損俎豆之數以將事。亦非我皇上所以篤孝思而隆肸蠁也。況今束兩昭旣倂爲一室。將來東向穆位。必致躋上半位。蹈春秋逆祀之譏。揆之天理人情。更屬不安。此則臣等鰓鰓過計。所斷不敢苟爲從同者。禮臣泥於父昭子穆之謬文。慮兄弟昭穆異位。輩行或紊。恐有援引公羊傳所云爲人後者爲之子一語。致多窒礙。不知弟不可爲兄子。公羊傳注已深非之。以後諸史羣儒。咸加駁斥。固不必妄爲牽涉。自生繳繞。況昭穆非父子之定名。周之文王稱穆考。武王稱昭考。經訓昭然。抑何竟弗深考也。考宋朱子之論昭穆。有曰以昭穆分左右。不以昭穆爲尊卑。斯語最爲簡當。其祧廟議狀。議太祖爲穆。大宗爲昭。欽宗爲穆。高宗爲昭。又附上小帖子。譏兄弟相繼者共爲一世。爲禮之末夫。凡茲所論。皆可破後儒拘執之說釋羣下無謂之疑。臣等謹宗朱子之說。參以戴記禮緣義起禮時爲大之義。恭繹兩次 百世不祧之定議。欽遵 先朝兼祧之明文。斟酌今日情事。謹擬 德宗景皇帝 升祔 太廟中殿。供奉西又次楹又五室穆位。

  前殿於西旁 文宗顯皇帝之次。設坐西東向穆位。伏候 聖裁欽定。上以慰 二聖降鑒歆格之心。下以愜子孫臣庶欽仰尊崇之望。再 殿 廟理應一體。 廟制旣定。 奉先殿之位序。卽可例推。合倂聲明。所有臣等遵議緣由。謹恭摺會陳。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摺係內閣主稿。禮部係原議衙門。其新任尙書臣葛寶華與議外。所有侍郞丞參係原議人員。未經列銜。

謹 奏。宣統元年九月初九日。

奉 上諭。已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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