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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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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則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7月15日
(2015年6月25日法工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2015年7月29日法工委印發,2020年7月15日法工委修訂)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要求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部署,加強和改進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拓寬立法聯繫基層人民群眾形式,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發揮聯繫點接地氣、聚民智的全過程民主優勢,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緊緊圍繞立法實踐需求,統籌考慮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本着建點有基礎、有特點、有意願的原則,以基層人大為主,同時探索新的聯繫形式,選擇若干基層單位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立法聯繫點」(「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立法聯繫點」並用時,以下統稱聯繫點),逐步擴大聯繫點數量,豐富聯繫點形式。

第三條 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一般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或有關方面推薦,徵求被推薦單位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實地考察,由法工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提出意見,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批准設立。

設立立法聯繫點,一般由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批准設立。

第四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聯繫點頒授標誌牌;標誌牌冠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聯繫點」字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頒授的聯繫點標誌牌與地方人大常委會頒授的類似標誌牌同時懸掛時,前者應居於突出位置。

聯繫點的標誌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統一設計、製作。

第五條 通過以下途徑和形式,充分發揮聯繫點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一)編制擬訂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通過聯繫點徵求意見建議;

(二)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將法律草案印發聯繫點徵求意見;

(三)將聯繫點作為深入開展立法調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深入聯繫點開展調研或委託聯繫點調研;

(四)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邀請聯繫點派代表參加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聯繫點召開立法座談會,直接聽取基層人民群眾意見建議;

(五)以聯繫點為依託,跟蹤了解法律實施情況,及時掌握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收集對修改完善有關法律的建議;

(六)結合立法工作,組織、指導聯繫點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宣傳活動,探索法制宣傳的有效途徑、方式,增強實效性;

(七)通過聯繫點徵求收集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八)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委託聯繫點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聯繫點要結合實際,拓展基層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在工作中注意吸收一批有實踐工作經驗、熱心國家立法事業的人員參加,組建相對固定的立法聯絡員或信息員隊伍,形成穩定的工作機制和網絡;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些立法聯繫單位,作為收集立法相關信息的渠道。

第七條 聯繫點接到工作任務後,要根據任務需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基層人民群眾的優勢,採取座談會、調查研究、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徵求基層單位和人民群眾對法律草案和其他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提供、反映立法涉及的相關情況和問題。

鼓勵聯繫點用好座談、調研等傳統方式,並藉助新媒體探索及時便捷的意見建議和情況收集方式,保持與基層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和實時有效互動。

第八條 鼓勵支持聯繫點就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事項,主動開展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調研報告。

鼓勵聯繫點報送本地與法律實施有關的情況、典型事例,豐富聯繫點接地氣、聚民智的功能。

第九條 聯繫點在工作中,要積極發揮本地區各級人大代表的作用,邀請人大代表參加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等活動,配合、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職。

第十條 聯繫點要把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等工作與普法宣傳結合起來,廣泛吸收引導基層人民群眾參加討論,把徵求意見的過程變成宣傳、普及法律的過程,營造尊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 聯繫點在工作中,要注重發揮在本地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對基層人民群眾反映的有關本地社會治理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依法有序參與共商共建共治活動。

第十二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要及時將開展工作的有關情況向同級黨委報告,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加強工作溝通聯繫,並將有關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

第十三條 聯繫點要堅持「原汁原味」反映基層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可以做必要的歸納整理,以書面形式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

聯繫點建立工作檯賬,保存好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 各聯繫點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此項工作,指定相關機構具體承辦有關業務,並確定兩名工作人員負責日常聯繫工作。

第十五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加強與各聯繫點的聯繫和對各聯繫點的指導。

第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各室要注重發揮聯繫點作用,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立法調研,多到聯繫點聽取意見;開展法律草案徵求意見、論證評估、座談研討、調查研究等,應根據立法內容等情況邀請相關聯繫點人員參加,並將意見建議在有關立法調研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室要綜合考慮聯繫點區位、區情等實際,有針對性地選擇徵求法律草案的種類、數量,既可以就法律草案全面徵求意見,也可以就相關特定問題徵求意見,增強聽取意見的針對性、指向性和實效性。

第十八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室對各聯繫點提出的意見建議要進行認真研究,能採納的儘量採納,並將研究採納情況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反饋。

第十九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導和支持相關地方以聯繫點為窗口,藉助本地立法聯繫單位、立法聯絡員、信息員隊伍力量,擴大聯繫本地司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律師事務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街道等,多方面聽取基層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增強聯繫人民群眾的代表性、專業性和多樣性,放大聯繫點在聽民聲、察民意、聚民智方面的輻射效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和指導聯繫點加強立法聯絡員隊伍建設,並為開展相關工作和業務培訓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定期安排年輕幹部到基層立法聯繫點掛職鍛煉。掛職鍛煉幹部參加基層立法聯繫點相關工作,及時報送相關情況,並做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基層立法聯繫點之間的溝通聯絡,反映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支持有關幹部就立法專題到基層立法聯繫點短期蹲點調研,摸清實情,與地方有關方面開展共同研究。

第二十一條 做好聯繫點宣傳和交流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每年以一定期數的《法制工作簡報》和辦公室簡報,刊發各聯繫點工作和有關情況供交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各聯繫點配合中央和地方媒體,以多種形式宣傳展示聯繫點在當代中國實現全過程民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的正能量,擴大影響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有關方面把聯繫點作為對外接待的「窗口」單位,積極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講好新時代中國人大故事、立法故事,讓參觀訪問的來賓親身體驗中國式民主。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具體負責聯繫點的日常工作,委、室有關同志不定期到聯繫點走訪調研,組織、協調開展相關業務,及時跟進指導聯繫點工作。

第二十三條 探索建立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辦、有關地方承辦聯繫點工作交流會的工作機制,每年舉辦一次,加強聯繫點之間橫向交流,推動聯繫點工作不斷提質增效。

第二十四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每年為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人員安排一定名額,參加法工委組織的地方立法工作培訓班;為基層立法聯繫點組織的人員培訓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為聯繫點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物質幫助,定期向聯繫點寄送法律書籍、立法工作資料和法制信息材料,為聯繫點開展相關工作提供相應保障。

第二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加強與聯繫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法制工作機構的聯繫,協同推進聯繫點建設,解決聯繫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規則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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