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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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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5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16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5年/第三號

(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委員長會議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4年12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5年4月1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委員長會議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發展需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拓寬、創新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形式,着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做好相關法律案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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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五年立法規劃和常委會2015年工作要點的安排,突出重點,對2015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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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恐怖主義法 (2月)
2. 立法法(修改) (已通過)
3. 廣告法(修改) (4月)
4. 國家安全法 (4月)
5. 食品安全法(修改) (4月)
6.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 (4月)
7. 刑法修正案(九) (6月)
8.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 (6月)
9. 資產評估法 (8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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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改) (2月)
2. 證券法(修改) (4月)
3. 種子法(修改) (4月)
4. 關於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6月)
5. 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修改) (6月)
6. 網絡安全法 (6月)
7.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8月)
8.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 (8月)
9. 反家庭暴力法 (8月)
10. 慈善事業法 (10月)
11. 國防交通法 (10月)
12. 中醫藥法 (10月)
13.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 (12月)
14. 行政複議法(修改) (12月)
15. 測繪法(修改) (12月)
16. 紅十字會法(修改) (12月)

以上項目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部署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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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監察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礦山安全法、人民防空法。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房地產稅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電影產業促進法、糧食法、期貨法、社區矯正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5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視情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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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黨的領導。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立法全過程。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主動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加強溝通,共同推進有關立法項目的立法進程。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要求,調整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主動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並逐步形成常態化制度。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牽頭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聽取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廣泛凝聚立法共識,把重大意見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對於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問題,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抓緊工作。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加強溝通、緊密配合,督促有關方面制定新的配套法規或對已有的配套法規及時清理、修改,健全法律配套法規制定的跟蹤督促反饋機制。研究落實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創新需求,要從立法上積極研究可行路徑和解決方法。改革舉措涉及法律立改廢的,要及時啟動立法程序。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時修改或廢止。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做好修改後立法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要根據修改後的立法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推動各有關方面和地方將修改後的立法法確立的新制度、明確的新要求,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中。通過舉辦培訓班、講座等形式,積極開展立法法的宣傳培訓工作。加強對地方積極穩妥地推進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的指導。

進一步加強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繼續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對於在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以外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可以會同有關方面,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時機和條件等進行研究論證。健全立法機關主導,有關部門參加,專家學者、企業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繼續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工作。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事項,可邀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進行論證諮詢。

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分專業、有重點發揮人大代表的優勢和作用。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同擬訂立法工作計劃、制定和修改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健全法律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做好安排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案的有關工作,更好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若干基層立法聯繫點,或者依託有關省級人大常委會已經建立的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基層群眾和一線幹部的意見。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繼續推動法律草案一次、二次審議稿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常態化,逐步健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研究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研究法律解釋的特點和規律,健全方法科學、程序完備的法律解釋工作機制。對於有關方面提出的需要明確法律規定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需求,要加強研究,及時予以回應,依法作出法律解釋。對於有關方面提出的關於法律實施中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要認真研究,及時答覆,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加強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司法解釋等的備案審查,加大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力度。加強主動審查研究工作,認真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與有關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備案審查聯動工作機制。繼續推動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後地方性法規的常規清理機制。

抓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大力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把握立法工作規律,指導立法實踐。繼續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階段及其通過後、實施前的宣傳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重要法律的宣傳和輿論引導,與有關方面密切配合,準確解讀法律條文,使立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過程成為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的過程。

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選拔任用、激勵保障等機制,積極推進幹部交流。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學習,着力培養高素質立法工作人才。加強與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聯繫,加強業務指導、經驗交流、工作研討。開好第二十一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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