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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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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
2016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17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6年/第三號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委員長會議第二次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委員長會議第二次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的監督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嚴格依法進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加強對憲法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完善方式方法,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偉大勝利作出新貢獻。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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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六五」普法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責任,增強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提高各項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國工作的情況等。作出關於開展「七五」普法的決議,明確普法重點,增強普法實效,着重普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知識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推動形成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報告擬安排在4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審議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我國環境質量狀況,環境保護規劃、環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擬安排在4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審議。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相關法規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各地各部門對進一步推動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特別是國有資本授權經營、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等工作情況。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總體情況,以及優化高等教育結構、促進高校辦出特色情況,創新人才培養、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情況,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情況,落實和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以及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六)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研究處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重點報告國務院對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老齡事業發展現狀,應對老齡化的總體思路和政策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法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總體情況,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相關配套法規制定情況和有關工作建議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外事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八)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立案、庭審、執行、聽證、裁判文書、審判管理等方面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信息平台建設和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措施和建議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九)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審查逮捕工作,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人權保障,完善監督機制,以及自身能力建設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農林科技創新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農林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開展情況,農業科技原始創新及創新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情況,農林科技體制改革,產學研結合、育繁推一體及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國家對農林科技創新的政策支持情況,農林教育和農林科技人才培養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進展情況、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範圍和標準、轉移支付分配機制和管理制度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二)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研究處理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對食品安全法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重點報告對201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提出建議的研究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計劃、預決算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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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的報告,審查和批准2015年中央決算。

(二)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以上兩項報告請國務院除按照監督法、預算法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提出外,決算報告應當重點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關於批准2015年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財政存量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地方政府債務情況等;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三)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計劃執行和經濟運行的主要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準備採取的政策措施,結構調整進展和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四)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2016年1—7月份財政收支執行情況,執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批准2016年預算決議的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五)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對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重點報告國務院6月份向常委會所作審計工作報告中查出問題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上述五個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查法律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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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分級管理等預防為主、風險防範的法律制度的落實情況,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的落實情況,法律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特殊食品等監管情況,以及食品安全實行社會共治的相關法律制度落實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農田水利建設和投入基本情況,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情況,對農業灌溉水源和工程設施保護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情況,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三)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各地各部門依法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激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方面採取的措施,以及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各地各部門宣傳貫徹和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法工作進展情況,主要法律制度的落實情況,依法加強環境監管、推動環境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採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提出進一步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法的意見和建議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五)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執法和執法監督情況,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能力和水平的措施和建議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六)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近年來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建設情況,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的情況,相關部門落實法律監管要求的相應措施,我國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開展專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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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合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以常委會聯組會議形式開展專題詢問。

(二)結合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報告,以常委會聯組會議形式開展專題詢問。

(三)結合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報告(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相關內容),以常委會聯組會議形式開展專題詢問。

請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出席聯組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進一步改進完善專題詢問,突出針對性,注重實效性,增強互動性,把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詢問重點,充分發揮專題詢問對推動改進工作的建設性、促進性作用。專題詢問分別由負責有關報告的專門委員會組織和實施,常委會辦公廳予以配合。

五、開展專題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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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圍繞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和水污染防治專題詢問反映的問題研究處理情況,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進展情況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6月底前完成。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二)圍繞國務院制定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行政法規、規章、具體措施和辦法情況,《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0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三)圍繞城市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城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本職責,城市基層自治組織選舉以及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修改完善等問題。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2月底前完成。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圍繞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編的基本情況,包括報告的主體、報告的範圍、報告的應用以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在試編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五)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和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實施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各地的實踐探索和有效經驗,適時提出修改完善「兩個決定」的意見和建議。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2月底前完成。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六、做好憲法實施監督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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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和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加強憲法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做好國家憲法日活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的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依法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確保司法解釋不同憲法法律相牴觸,不隨意對法律規定作擴大或限縮性解釋。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情況,有重點地探索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繼續推動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後地方性法規的常規清理機制。認真做好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工作。研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調查研究論證、溝通協商、糾錯工作機制。

2016年的監督工作,要着重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鞏固和擴大「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的成果,嚴格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改進作風,加強與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和地方人大的聯繫,廣泛聽取意見,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執法檢查要緊扣相關法律的貫徹落實,突出建議措施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交辦、督辦機制,增強整改落實效果。綜合運用專題詢問、專題調研、跟蹤監督等方式方法,形成監督合力。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探索完善質詢機制,視情況適時推動質詢工作開展。要不斷拓展監督工作新聞宣傳的深度和廣度,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大力宣傳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依法及時將有關監督事項向全國人大代表通報、向社會公布。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督工作計劃的各項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6年常委會各項監督工作任務。

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聽取審議監督方面的報告時間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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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聽取和審議的報告
4月
(2項)
國務院關於「六五」普法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6月
(5項)
國務院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國務院關於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
(結合聽取審議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8月
(5項)
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研究處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執法檢查報告
10月
(5項)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法執行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執法檢查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報告
(結合聽取審議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12月
(6項)
國務院關於農林科技創新工作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關於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報告
(結合聽取審議報告(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相關內容)開展專題詢問)
國務院關於研究處理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

2016年常委會計劃聽取審議23個監督方面的報告,包括專項工作報告12個、計劃預算監督報告5個、執法檢查報告6個。此外,結合其中3個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另有5項專題調研報告視情況提交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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