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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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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7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2018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7年/第三號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繼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質量,圓滿完成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立法任務,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做好相關法律案起草修改和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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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是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的最後一年,要積極組織實施調整後的立法規劃,加快進度,分清輕重緩急,突出重點領域的立法項目。要按照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的要求,堅持將黨中央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項目作為重點,紮實做好民法總則的審議出台工作,積極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着力做好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點立法工作,做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方面的立法工作,落實好黨中央有關改革舉措實施規劃和年度任務部署的相關立法工作。擬對2017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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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紅十字會法(修改) (已通過)
2. 民法總則 (已通過)
3. 證券法(修改) (4月)
4. 測繪法(修改) (4月)
5. 核安全法 (4月)
6. 中小企業促進法(修改) (6月)
7. 國家情報法 (6月)
8.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6月)
9. 電子商務法 (8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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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 (2月)
2. 標準化法(修改) (4月)
3. 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 (6月)
4.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 (6月)
5. 公共圖書館法 (6月)
6. 土壤污染防治法 (6月)
7. 國歌法 (6月)
8.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 (8月)
9.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 (8月)
10. 煙葉稅法 (8月)
11. 船舶噸稅法 (10月)
12.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10月)
13. 社區矯正法 (12月)
14. 基本醫療衛生法 (12月)

以上項目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三五」規劃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及研究論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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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現役軍官法、人民防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職業教育法、土地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森林法、計量法、礦山安全法等,制定陸地國界法、海洋基本法、期貨法、房地產稅法、關稅法、耕地占用稅法、原子能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7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對有關方面提出的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農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規劃外項目,由有關方面繼續研究論證。

(四)做好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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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立法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及時作出授權決定。正在實施的授權決定,實施期屆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由有關方面及時依法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適時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結合相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按照要求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的,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繼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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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立法工作目標任務。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需要黨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法律起草及審議中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問題等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不斷完善科學立法工作格局,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

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按照立法規劃、計劃,把好立項關,科學合理地安排立法進度。凡涉及改革任務舉措的立法項目,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主動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過程中,要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的法律化和爭權諉責現象。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督促有關單位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規。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做好法律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相關工作。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與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繼續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評估、調研、審議等工作。通過中國人大網代表服務專區等多種途徑為人大代表提供相關立法參閱資料,聽取人大代表關於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繼續推進立法工作制度化建設。健全立法論證、聽證機制,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工作,繼續加強法律解釋工作。按照已制定出台的有關工作規範和實施意見,開展立法項目徵集,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徵求立法項目建議,對有關方面提出但仍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立法項目,組織開展專題論證;做好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工作;紮實做好公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健全公眾意見採納反饋機制;加強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設,進一步發揮各聯繫點在聽取基層意見、解剖分析問題、培養鍛煉幹部等方面的作用。

認真總結本屆立法工作,籌劃編制下屆立法規劃。各相關單位要及早籌劃總結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特別要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立法工作的成果和經驗,及時啟動編制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前期準備工作。

切實改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發揮各專門委員會與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動審查的作用,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逐件進行審查,有重點地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主動審查。高度重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健全審查建議研究處理機制,認真做好反饋工作。對違反憲法法律的法規、司法解釋,加大監督糾正力度。制定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程,加快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化平台建設。大力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培訓、研討和經驗交流,加強對地方人大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進一步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注重對立法工作中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及時總結、提煉立法經驗,探索、把握立法規律,為立法工作提供理論指導。研究完善立法技術規範。豐富宣傳方式,拓展宣傳渠道,增強宣傳效果。繼續採取新聞發布會、專題採訪等多種形式,通過電視、報紙以及新型媒體等渠道,開展法律案起草、審議和通過後的宣傳工作,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積極引導社會輿論。

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辦好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適時召開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專題會議。開展「精準立法、促進社會文明」專題研究,推進相關工作。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地方立法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繼續舉辦覆蓋立項、起草、審議、備案審查等立法全過程的專題培訓班,逐步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着力提高設區的市立法能力和水平。

積極推進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始終將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要求立法工作人員堅定理想信念、培養奉獻精神,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積極通過掛職鍛煉、交流培訓、蹲點調研等方式,有計劃、有組織、多層次地加強對立法工作人員的培養,着力提高遵循規律、發揚民主、加強協調、凝聚共識的能力。按照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才,繼續推動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機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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