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作者:楊景宇
2004年8月30日
——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景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23日對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後通過。法律委員會於8月24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衛生部的負責同志分別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發展中醫藥等傳統醫學和現代醫學,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將上述規定中的「發展中醫藥等傳統醫學和現代醫學」修改為「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愛國衛生活動」表述得不確切,建議按照憲法有關規定,加以修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實行嚴格監督管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只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還不夠,還應規定這些單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四、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處理後,方可出售和運輸。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經消毒可以使用的物品,有的可以自用,不一定都要出售、運輸。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中的「方可出售和運輸」修改為「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五、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強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扶持。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六、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基層傳染病防治工作人員的待遇」。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是一個在工作中需要逐步解決的實際問題,法律可以不作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款中上述規定刪去。

   七、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公布傳染病疫情也是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不公布傳染病疫情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八、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三條對生產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消毒產品、生物製品等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一條規定的處罰力度太輕,不足以打擊這類違法行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的處罰規定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對這三類傳染病,不宜由法律直接規定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樣也應由衛生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施。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再次研究認為,從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考慮,由於這三類傳染病的傳染性強、危害性大,世界衛生組織和有關國家給予高度重視,實踐中都是按照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管理的。如果本法對此不作明確規定,待本法公布後,在沒有發生這三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情況下,由衛生部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可能引起國際上不必要的猜測。法律委員會經慎重研究,認為還是以維持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上述規定較為適宜。

   有些常委委員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還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些問題在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規定,本法可以不作重複規定;有些屬於工作問題,可以由國務院或者衛生部在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中作規定。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