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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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
1999年6月22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9年/第四號
——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並邀請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法律專家座談,徵求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會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新華社澳門分社,在珠海召開座談會,徵求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部分委員的意見。同時還徵求了軍隊有關方面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於6月8日、17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保證澳門駐軍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保護澳門的安全,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必要的。草案以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貫徹「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根據澳門駐軍執行防務任務的需要,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其內容是可行的。同時對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澳門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澳門人士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澳門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移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草案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澳門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為了便於實施這一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澳門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與其執行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

三、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中的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處理。」根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考慮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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