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5年4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各方面的人士和專家組成。具體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公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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