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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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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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草案的書面說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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