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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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外事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有1件,即浙江代表團陳瑋等31名代表提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議案」(第478號)。

外事委員會高度重視代表議案審議工作,按照《關於加強和改進全國人大代表工作的具體措施》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與領銜代表聯繫溝通,向有關部門徵詢意見,認真研究該議案涉及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

一、議案情況及相關部門意見[編輯]

第478號議案提出,根據現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盤問程序是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外國人採取拘留審查措施的唯一前置條件。第478號議案建議,應當與人民警察法有關盤問的規定相銜接,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擴大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國人採取拘留審查措施所適用前置條件的範圍。

外事委員會分別向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公安部和國家移民管理局表示,實際工作中除當場查獲外,對於經傳喚、群眾扭送或主動投案等其他方式發現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外國人,確有適用拘留審查措施的客觀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外交部建議結合執法工作實踐並借鑑其他主要國家做法,論證擴大適用拘留審查的前置條件範圍。司法部表示,該問題涉及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有關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實踐中做法不盡相同,有待在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中深入研究。

二、外事委員會審議意見[編輯]

9月2日,外事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上述代表議案。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外事委員會認為,拘留審查是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在查處外國人「三非」等違法行為中依法行使的一項強制措施,對查明外國人違法事實、規範外國人管理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效果,不利於打擊外國人「三非」等違法行為。第478號議案客觀反映了拘留審查制度運行不夠順暢的現實問題及成因,反映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與其他法律不夠銜接等問題。

目前,國家移民管理局正在研究推動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訂工作。有關部門將結合第478號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研究擴大對外國人適用拘留審查措施前置條件範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時予以統籌考慮。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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