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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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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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30日下午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31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並徵求了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組成中增加「化工」方面的專家。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根據農藥獸藥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健全農藥獸藥經營者銷售台賬制度,記錄購買者、銷售日期、藥品施用範圍等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規定。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超範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內容。
四、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查檢測結果的復檢時限提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規定: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樣品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鼓勵消費者協會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生產特定農產品的相關法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捕撈、採集特定農產品或者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農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七、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本法實施工作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強法律宣傳,及時制定、完善配套規定,嚴格執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9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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